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贷后管理操作指南

文章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碳交易网2014-09-06 16: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贷后管理,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防控贷款风险,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地方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贷后管理,是指在贷款发放、贷后跟踪检查、贷款本息归还的过程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地方财政部门对《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行为,重点包括检查和监控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方面。
第三条贷后管理以贷款风险预警分析为前提,以贷款风险控制为主线,遵循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原则,采用定期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落实贷后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四条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地方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发放贷款、监督和核查《贷款合同》执行和贷款项目进展等,协助地方财政部门制定贷后管理方案,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处置不良贷款、收回贷款本息。
   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后,按贷款金额向贷款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财政部门的指定账户,拨付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用于有效实施各项贷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托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收取手续,监管基金贷款专用账户,定期向管理中心汇报资金变动情况,并协助管理中心回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取和发放贷款,负责监管辖区内《贷款合同》执行、贷款使用和贷款项目进展等,确保贷款安全,定期向管理中心报告辖区内贷款运行状况和贷款风险处置情况,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履行向地方财政部门承诺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约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财政部门报告贷款使用情况,积极配合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贷后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管理中心的贷后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放贷款,监督贷款到账,确保地方财政部门按期、足额得到贷款资金;
(二)指导和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和受托银行实施贷后管理,及时处理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的报告、报表等有关材料;
(三)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核查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依据《贷款合同》及时足额收取贷款利息,并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前,向地方财政部门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管理中心)》(见附件1);
(五)对逾期还息的贷款项目,应会同地方财政部门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六)对发生连续不能按期足额付息等违约风险的贷款项目,应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制定和落实风险处置方案;
(七)对无法还本付息的不良贷款,应依据《贷款合同》,通过财政扣款予以清收;
(八)对贷款文件和资料进行科学地归档管理,合理处理贷款档案的保管、借阅、交接及销毁。
第十条受托银行的贷后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管理中心拨款指令,在2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贷款资金;
(二)依据《贷款合同》收取贷款的本金、利息和罚息;
(三)向管理中心定期报告基金贷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
(四)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贷后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取和发放贷款,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贷款资金的拨付工作,对项目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二)以贷款偿还为核心标准,分析、识别和判定贷款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措施。包括采用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对贷款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在贷款发放3个月内对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形成《首次跟踪检查表》(见附件2),并报送管理中心;
在贷款周期内应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
(三)每年3月底前向管理中心提交含跟踪检查情况的《年度贷款管理分析报告》(见附件3);
(四)监督项目单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除履行《贷款合同》确定的还款计划和违约责任条款外,应根据《贷款到期通知书(管理中心)》,在贷款到期前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地方财政部门)》(见附件4),督促项目单位按期还本付息;
(五) 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未能归还贷款本息的,在管理中心启动应对程序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予以配合;
(六)对逾期还息的贷款项目,应尽快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七)对发生连续不能按期足额付息、无法还本的不良贷款项目,应积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落实债务保全措施,并及时报送管理中心,以控制和化解风险,尽可能保证贷款安全。
风险处置方案应包括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台账、贷款本息催收、定期贷款检查、债务追索与资产处置、诉讼时效维护、损失贷款管理等内容;
(八)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的6个月内,应对贷款项目及有关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管理中心;
(九)完整记录贷款工作事项、合理保管和使用贷款档案。
第四章 提前还款、逾期罚息和提前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提前还款。
(一)项目单位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征得地方财政部门的书面同意;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不晚于《贷款合同》约定的最终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三)管理中心批准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提前还款本息额,向受托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发送《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5);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将还款资金及时、足额汇入基金贷款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的逾期罚息。项目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等违约情况的,受托银行应当按照管理中心指令,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期限和比例代管理中心向地方财政部门加收罚息。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提前收回贷款。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中心应依据《贷款合同》,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
(七)地方财政部门向管理中心提供项目单位的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隐瞒项目单位重大财务、经营活动的;
(八)项目单位拒绝接受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的;
(九)地方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银行在收到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见附件6)后,应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转发地方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应将还款资金及时、足额汇入基金贷款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南中的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委托中资或中资控股的银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期限不超过3年,且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利率基础上下浮15%的贷款。
地方财政部门:指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贷后管理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
受托银行:指受托于管理中心对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进行发放和本息回收的银行机构。
项目单位:指使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企业,即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最终借款人。
不良贷款:指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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