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文章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碳交易网2014-09-06 16: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现场核查工作,提高项目遴选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预防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供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现场核查工作使用。
第二条   现场核查是发放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必经环节,任何申请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项目在现场核查完成前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第二章  范围、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重点支持有利于产生明显的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应,且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大的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
第一类: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或将直接排放的化石燃料加以利用,以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二类: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能技术改造等方法,直接减少或取代化石燃料使用,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三类:与节能、能效提高、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相关的制造业和服务业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四条   管理中心的现场核查采用双人调查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个贷款项目的现场核查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现场核查人员参与。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现场核查人员必须全面、详实地了解项目及项目业主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查验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并公正、客观地反映项目及项目业主的优势和风险等实际情况。
第五条   核查人员应当通过实地考察、座谈等形式了解和核实项目所在地财政经济状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业主基本情况、项目所处行业及市场状况、项目业主的财务信息等,并对现场核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记载。包括核查的时间和地点、项目业主参与座谈的人员和座谈内容、项目业主提供资料及实际查验情况,以及其他实地核实情况等。
第三章 流程和要点
第六条   管理中心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文件》后,应当按照管理中心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要求,从政策合规性、项目手续合规性和申报材料合规性等三方面进行复核。复核要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金支持领域、基金规划;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合规。其中,重点复核立项报告、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及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涉及的内容是否一致,数据是否相符;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是否有效等;
(三)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财务报表年份是否是近期且连续,报表顺序是否按倒序排列;
(四)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是否附有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并确认盖章;
(五)对于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并获得核证减排量签发的项目业主,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上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交易的国家收入;
(六)是否符合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一经通过复核并被列于初步考察名单,核查人员应当及时联系地方财政部门安排项目现场考察。
第八条   在现场核查前,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做好充分准备,详细研究已有的项目业主资料,根据项目以及业主的情况准备问题清单,并在核查现场填写《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复核问卷》(详见附件)。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经济状况的调查重点包括:
政府优惠政策、省政府债务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省财政状况及还款能力等。
第十条    项目基本情况的调查重点包括:
建设工期、立项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土地使用证明、项目总投、资金到位情况,借款用途真实、合法、合规性及项目还款来源等。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基本情况的调查重点包括:
了解项目业主基本背景,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了解项目业主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等。
第十二条     考察项目所处行业及市场状况的调查重点包括:
行业总体状况、企业发展前景、业内有利和不利因素、市场供求状况、主导产品近3年销售额、业内市场排名、市场占有率、主要竞争对手分析、是否享受税收减免及税收减免额度、所在地政策支持情况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的财务状况,核实项目业主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及审阅审计报告意见。其中:
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应当包括企业的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净利润等指标。
企业的经营能力分析应当包括企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平均存货周转天数、净利润率等指标。
企业的负债结构分析应当包括分析资产负债率、申请基金占总投资比例、总投资资金到账比例及构成等指标。
企业的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综合评价项目业主是否有到期偿还能力等指标。
此外,现场核查人员还应当就项目还款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项目的减碳成效调查重点包括:
减碳方案是否真实可行、减碳工艺是否合理、主要耗能设备、排放温室气体种类及排放量,及减碳成效是否显著等。
第十五条     在完成本章所列各项调查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及时撰写项目现场核查报告,分析项目现场核查情况,并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地方财政部门:指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市辖区、自治县)的财政厅(局)。
减碳:是指温室气体排放的消除、限制、减少和避免等。
清洁发展机制:指《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
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CO2)、六氟化硫(SF6)、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等。
项目业主:指主要从事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项目的公司。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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