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3-12-26 15:04

第一章 总 则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市场发展,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治理,规范运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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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通过网络现货、协议和拍卖交易等方式进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交易、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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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易所根据碳配额交易的特点,对交易者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交易者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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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会员、交易者、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章 网络现货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一节 交易时间、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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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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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碳配额产品(代码TJEA)。交易数额以10吨或其整数倍为单位。最小报价单位以元(人民币)/吨计价,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节 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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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交易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前,须向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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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统称为“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十条 出让方是指将其依法所有或者依法持有的碳配额产品在交易所申请交易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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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受让方是指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出让方购买碳配额产品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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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交易者的身份参与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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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交易者应根据成交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办理结算交收等事项,不得操控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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