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2016-08-10 11:4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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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9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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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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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符合规定交易产品和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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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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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和指导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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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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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章  配额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以及本省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提出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配额分配实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比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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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预留一定数量配额,用于市场调节、向新建重大建设项目分配配额等。有偿分配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我省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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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公布。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地区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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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碳排放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并抄送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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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应依据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数量,报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在交易期间存在关停、搬迁、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况的,应及时上报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审查后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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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因关停、搬迁等原因不再符合纳入管控标准的,其配额收回至预留配额,相应的权利义务解除。重点排放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在分立之前及时作出配额及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并报批;没有进行配额及权利义务分配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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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场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一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建立碳排放交易及信息管理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期货等其他交易产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本省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均可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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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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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原则上应在本省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且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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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应当提供碳排放权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并报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实时公布交易信息,监控交易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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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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