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欧盟为例 探索全国碳市场建设体制机

文章来源:环境经济杂志碳交易网2025-04-29 13:52

欧盟碳市场对我国发展启示

 
相较于欧盟碳市场,我国碳市场起步较晚,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国内试点碳市场探索;2013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启动,2016年福建和四川碳市场建成并启动交易,形成全国9个试点碳交易市场并行的格局;2021年全国碳市场启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体系保障下,市场活力稳步提升;2024年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重启,首批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发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上线运行。
 
虽然我国在碳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战略的深入推进,绿色化、低碳化的加速发展对全国碳市场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碳市场在碳减排目标和碳定价机制中的主体效用,建议以欧盟碳市场为参考,从制度体系完善、碳金融市场建设、市场调节机制探索等方面继续发力,以持续发展和完善国内碳市场体系。
 
启示一:制度先行,持续完善碳配额管理制度
 
碳配额是碳市场发展的基础,有效的碳配额管理机制对于优化碳资源配置、提升碳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从欧盟碳市场的整体发展经验来看,循序渐进地推动碳配额拍卖机制的实施、提升碳配额拍卖比例、加大超额排放处罚力度等措施,可有效活跃碳市场、激发企业减排活力。
 
自2013年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启动以来,我国碳市场已进行了10余年的探索,2021年全国碳市场启动并上线交易,进一步为碳减排释放了价格信号。但是,当前免费为主的碳配额分配、低成本的超额排放处罚等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双碳”目标对企业自主减排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为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需要,激发企业减排动力,建议以欧盟碳配额分配制度演进过程为参考,探索逐步扩大碳配额拍卖比例、完善碳配额拍卖机制等在我国碳市场的应用,以实现碳配额的优化配置,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减排计划;同时,建议参照欧盟“超额排放处罚始终高于碳配额价格”的机制设计,研究扩大我国超额排放处罚力度的可行性,以期通过提升企业违约成本的形式,增强企业的减排动力,提升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
 
启示二:多部门联动,推进碳金融市场建设
 
从生产要素发展的一般经济规律来看,具备金融属性是生产要素价值化的重要衍生方向。碳配额作为一种政府创造的稀缺性资源,除自身的环境属性外,还兼具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从欧盟碳市场的实践经验来看,充分发挥碳资产的金融属性,合理引导碳金融市场发展,对于碳价格发现、碳市场流动性提升、碳市场风险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碳市场发展成效显著,碳定价基础性作用初步发挥,但相较于欧盟碳市场,我国碳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参与主体的积极性、碳资产的价格发现机制依然有待提升。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建议多部门联合,通过完善碳金融制度体系建设等方式,充分发挥碳金融市场的定价、资源配置、风险管理等功能。一是通过立法等形式明确碳配额的权利属性,以便于更好地对碳配额的产权边界进行界定,为碳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提供保障;二是进一步明确碳配额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的操作管理规程,以规范碳金融产品市场发展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三是研究出台碳金融市场配套监督管理措施,将碳金融市场活动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碳金融市场风险。
 
启示三:突破创新,探索建立我国碳市场调节机制
 
供给与需求是市场发展的核心动力,两者相互作用影响,共同决定了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方向。同样,在碳市场发展过程中,供需关系也深刻影响了碳市场的稳定性和碳价格发现。
 
以欧盟的碳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为例,当市场流通中的碳配额达到一定阈值时,MSR会将部分碳配额转入储备,减少市场上的供给;反之,当碳配额稀缺时,MSR会将储备中的碳配额释放回市场,增加供给,以此来调节市场上碳配额的供需平衡。这一机制通过调节碳配额的供需平衡,稳定了碳价,增强了碳市场的可预测性,提升了市场主体参与的信心。
 
为进一步维持我国碳市场稳定,促进碳价格发现,建议以欧盟MSR为参考,提前布局我国碳市场调节机制的建立,通过研究制定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碳配额储备、释放、失效等机制,来稳定我国碳市场在未来扩容和金融化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供需平衡问题,降低碳市场波动,并抵御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调整、内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大型环境气候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我国碳市场和企业节能降碳信心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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