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二者有什么关系?

文章来源:国新网碳交易网2024-02-27 09:02

  赵英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基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后,我们国家推出的又一个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两个工具都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两者既有区别、独立运行,又有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我们国家的碳市场体系。通俗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自愿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目前主要是具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法律义务的排放企业,也就是《条例》中说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政府向这些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并规定企业向政府清缴与其实际排放等量的配额,清缴完之后,配额盈余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通过交易出售获益。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从市场上购买,从而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降低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降碳成本。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目的是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地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自愿减排项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额外性,二是真实性,三是唯一性。我想,真实性大家都好理解,这个项目是真的,这个减排量是准确的。唯一性也好理解,这个项目只能算一次,不能“一女二嫁”,算两次、三次,不能重复计算。我想重点讲一下额外性。这个额外性,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一个特点,体现在可交易的减排量必须是人为活动产生的,而且是为减排作出了额外的努力。比如说,像原始森林、海洋本身是要吸收二氧化碳的,是有碳汇的,但是这样的碳汇不是额外人为努力而产生的,所以就不能开发为自愿减排项目的产品。另外,已经达到市场平均盈利水平的项目也不具有额外性。比如,我们国家现在的一些可再生能源,投资本身已经实现商业盈利了,出于市场资本逐利的目的产生的减排量,就属于非额外性的。因此,必须是在商业上不具有可行性,或者在同行业碳减排基准线之下的时候,必须通过自愿减排市场获取收益才能使得这个项目有效运行,实现减排目标,这才体现它的额外性。所以,从这一点上,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我们首批发布的四个方法学,首先要经过额外性论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发的这四个方法学都是有较好额外性的,比如海上风电,准确地说是深远海并网发电。因为大家都知道,岸上风电肯定比海上风电成本低,所以为了鼓励远海风电,我们方法学明确远海并网发电是首批方法学。还有光伏发电,大家都很清楚,但是这次首批四个方法学里是光热并网发电,因为目前的技术,光热并网发电在商业成本回收方面还有些困难,所以这是国家要鼓励的,包括森林碳汇、红树林营造,都是这个逻辑。因此,额外性就非常重要。
 
  还有一个,也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就是在核算的时候,要符合保守性的原则。有的时候,核算项目到底减了多少温室气体,或者吸收多少温室气体,有的时候不那么确定,或者选择参数的时候是一个范围,那么我们的规定要符合保守性原则,要确保核算的碳减排量不被高估。如果有一个范围的话,那就是要符合这个保守性原则。我想,这些特点都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
 
  产生高质量的碳信用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都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联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总的来说,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将动员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主自愿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将创造巨大的绿色市场机遇,也会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低碳发展。
 
  两个市场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条例》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的衔接,将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激发绿色低碳创新动力,引导社会各方来共同参与减碳,从而推动落实国家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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