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基本框架

文章来源:易碳家张希良2017-07-07 10:34

立法与制度框架。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部门令的形式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是目前全国体系建设的主要依据。
 
覆盖范围。初始阶段拟纳入电力、钢铁、建材、航空、有色、石化、化工、造纸等八个行业;考虑以年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或者年综合能耗达到1万吨标准煤作为纳入门槛;仅纳入二氧化碳一种气体,并同时纳入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主管部门。全国体系实行两级管理,即国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则的制定,而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则执行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做出适当调整。
 
配额总量。全国体系吸取试点经验,也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体系排放上限。
 
配额分配。初期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MRV体系。将出台关于核算指南、监测计划要求、第三方核查机构遴选规则、核查报告复查和抽查等方面的制度框架和细则,以保障数据基础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抵消机制。全国体系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消其部分排放,并将制定关于使用比例上限、可使用的CCER项目类型、信用产生时间等方面的细则。
 
遵约机制。将采取一定额度的罚款、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取消资质、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开等手段促进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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