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市场价格监控和调控机制。政府应根据碳市场的实际情况,在配额分配时预留用于市场调控的专项配额,建立以政府预算、相关低碳基金、社会捐赠等多种资金渠道融合的政府市场调节资金池、制定以价格为导向的市场监控和调控方案,明确以市场手段为主的调控措施,明确调控的价格阈值、价格调控方法、调控目标等。
二是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放松对各类碳金融创新产品的政策限制和管控,增强市场流动性:激活碳金融市场,打通排放企业碳资产融资通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三是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在即,国企、央企类大型控排企业应积极构建和完善企业碳资产管理机制和碳交易机制。遵守“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实现精细化和地区差异化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培养专业化队伍,把认识提高到公司发展战略高度上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四是尽快出台碳交易领域会计处理准则,规范碳交易会计处理,促进碳交易有序健康发展。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类:负有定期交付碳排放权完成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投资机构和公益购买者。这三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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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上海作为我国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金融人才最集中的地区之一,应在碳金融上发挥其应有作为。建议上海利用自贸区优势,借助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平台,开发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使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向低碳经济领域倾斜,促进我国提升碳经济效益。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六是国家应尽快出台碳交易试点过渡方案,明确全国碳市场的启动时间、首个试点阶段结束后试点走向等,尤其是试点向全国市场过渡时间、过渡方式、试点配额延续性、地方标准(纳入门槛、配额分配、MRV标准等)如何统一等问题,明确政策预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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