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市场设立初期纳入不应过广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各试点碳市场前一阶段的运行,特别是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碳市场完成了第一个履约期,为设定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带来诸多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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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全国碳市场建设之初,其覆盖范围不宜过广。目前,我国碳交易政策法规体系还未建成,MRV技术基础薄弱,节能、减排、产业、财税、执法等管理部门和相关政策的协调亟待加强。因此,尽管国家鼓励通过碳市场探索不同行业低成本减排的有效途径,但在全国碳市场建设之初不宜纳入较多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企业和排放源,且应纳入适于通过碳市场管控的单位和排放源,否则不可避免地就会增加排放配额分配、MRV和企业履约工作的难度和成本,同时也可能会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其次,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费、减排目标等情况不同,各行业企业刚性排放情况、减排技术水平、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设定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地区差异性和行业差异性,应有计划、分阶段逐渐扩展覆盖范围,且应该纳入适宜采用碳交易控排的行业和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应慎重考虑是否纳入电力间接排放。碳市场纳入电力间接排放,尽管可以通过控制电力消费端排放倒逼电力生产端控制排放(其效果还有待进一步验证),但也意味着电力生产端排放和电力消费端排放存在重复计算,更重要的是将出现碳市场分配的排放配额比实际排放高的情况,直接影响碳交易价格发现和碳交易成本,并且还将大大限制以间接排放为主、其刚性排放增长也是间接排放的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的发展。
基于上述思考,在全国碳市场建设之初,全国碳市场应覆盖高能耗、高排放行业的大型企业,纳入门槛可以较高,并以控制直接排放为主。随着碳交易政策法规体系和排放MRV体系的建立健全,随着企业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能力的逐渐提高,全国碳市场可以逐渐扩大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扩展过程中,可以考虑“先大(大企业或大排放源)后小(小企业或小排放源)”,“先少(少数高排放行业、企业)后多(其他行业、企业)”,“先易(排放MRV基础好、减排和碳资产管理意识强的行业和地区、固定排放源)后难(排放MRV基础薄弱、减排和碳资产管理意识差的行业和地区、移动排放源)”,“先发达地区后落后地区”等。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发展与减排的矛盾,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有利于调动地方和行业企业参加碳交易的积极性,使碳交易真正成为获得“减排红利”的市场途径。
(作者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研究员、副主任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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