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支撑法规
欧盟针对EU ETS颁布的各个指令都是常规指令,不能直接适用于各个成员国,成员国需要颁布本国用于EU ETS执行的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国都遵循欧盟的整体原则与工作框架,但在具体的方法和细节上各不相同。同时,在中央层面上,欧盟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性法规以支撑EU ETS的实施,这些法规主要涵盖的是技术方面的内容,包括注册登记系统:第2216/2004号欧盟委员会法规确立了一个标准化和安全的注册登记系统;第994/2008号欧盟委员会法规,对注册登记系统进行了修改;第920/2010号欧盟委员会法规,再次对注册登记系统进行了修改;第1193/ 2011号欧盟委员会法规,提出将设立欧盟统一的登记系统;2013年5月2日的第389/2013号欧盟委员会法规确立了欧盟统一的登记系统;温室气体排放报告:2006/780/EC号委员会指令避免温室气体减排的双重计算;国际信用使用:决定国际信用权利的草拟法规及其修正案。
三、立法程序
EU ETS建立在现有的欧盟法律框架及其成员国的执行措施基础之上。但由于EU ETS与持续变化的宏观经济与政治条件密切联系,它并不是静态的,实践证明,我们应将EU ETS的立法视为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例如上文提到的,2009/29/EC号指令对EU ETS就进行了重要修改,以适应第三阶段。此外,还有针对当下配额过剩所提出的推迟配额
拍卖方案(backloading)和结构性改革措施等。因此,了解欧盟立法程序的动态过程,以及一个涉及EU ETS的提案如何被提出并且最终成为法律,对我们了解EU ETS具有重要意义。
欧盟立法机构主要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在欧盟层面,这三个机构是政策的形成、制定和实施的“三驾马车”。欧盟委员会是具有发起立法权的唯一机构,而对于EU ETS,其立法发起权具体归属于欧盟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但在2010年2月之后,这个职责被归入气候变化委员会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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