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体系由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所组成,具体包括法规、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有些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些则没有约束力,有些适用于全部欧盟国家,有的仅适用于特定事项。
法规是欧盟层面通过的法律,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在整个欧盟具有普遍约束力。指令是指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必须达成其设定目标的法律文件。指令是概要和指导性质的,达成目标的具体方式由成员国自行确定,各成员国通常需要制定本国法律法规来实现指令所设立的目标或指令中的内容。决定仅对其指向的并且直接适用的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则不具备约束力,一个建议可允许各个机构表达他们的意见,并且建议一系列的行动,而不会对该建议涉及的对象施加任何法律责任。意见是一个允许各个机构以一种无约束力的方式表达其立场的工具,换而言之,对其涉及的对象不会施加任何法律责任。
一、EU ETS涉及的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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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主要的EU ETS法规
2003/87/EC号指令是建立EU ETS的基础性法律,对EU ETS的目标、原则和基本内容作出了总体性的规定。随后,欧盟基于2003/87/EC号指令又发布了三个相关指令。2004年10月27日,欧盟发布2004/101/EC号指令,也称为链接指令,旨在对2003/87/EC号指令进行修订,规定各成员国纳入
碳交易机制的设施可以使用京都减排信用(CERs和ERUs)进行
履约,该指令的目的是降低纳入企业的
履约成本。2008/101/EC号指令于2008年11月19日生效,该指令修改了EU ETS的2003/87/EC号指令,将航空业排放纳入EU ETS范围内。此外,欧盟还在2009年4月23日颁布了2009/29/EC号指令,根据EU ETS第三阶段的改革和调整,对2003/87/EC号指令进行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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