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以1998年退耕还林启动实施作为标志性开端,此后根据生态保护工作不同阶段持续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举措。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初步搭建起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系框架。目前,中央层面年均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规模已达2000多亿元,基本实现了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补偿全覆盖;全国24个省份累计共建立了33个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生态保护与治理模式得以有效推广。
2024年,《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覆盖范围、受益人口、投入力度均稳居世界首位,为提升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水平、共建生态文明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现阶段仍面临着跨区域横向补偿推进难度大、重点区域补偿力度不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不畅、补偿资金来源过度依赖财政等问题,亟需解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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