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
绿色发展理念,规范我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形成
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动地方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我局起草了《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于4月24日前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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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
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规范我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和管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助力宁波市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绿色生产和生活、生态
碳汇、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的减碳行为量化,并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交易为主,商业激励、政策鼓励等方式并行的绿色低碳发展引导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碳普惠体系的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宁波市碳普惠体系建设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普惠全民”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本市碳普惠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宁波市碳普惠管理配套政策,包括碳普惠
方法学、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的开发与申报指南等政策顶层文件,为宁波市碳普惠体系建设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对辖区内的碳普惠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立宁波市碳普惠综合管理和交易
平台。碳普惠综合
平台负责方法学、减排项目与减排场景的发布,碳账户的建立,减排量的登记与核销,以及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碳普惠宣传等工作,是确定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或碳积分的统一平台。交易平台承担核证减排量交易与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碳普惠方法学、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的开发,拓展减排量的消纳渠道。
鼓励各类主体开发的
碳减排量核算的应用程序或平台,与碳普惠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立碳普惠
专家库,为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审核等工作提供
专家意见。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工作开展,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编制等方式组织开发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方法学。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的碳普惠方法学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重点支持
清洁能源替代、资源循环利用、公众
低碳生活、生态碳汇、绿色低碳技术等领域。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碳减排消纳情况,择优选取具有推广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方法学予以公示、备案、发布。
第十一条 方法学使用过程中,相关开发主体及其他使用者均可提出修改意见,并由开发主体提出修订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论证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方法学按照第十条规定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减排效益明显、成熟度高的方法学,鼓励开发主体积极参与省级碳普惠或者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方法学的开发和申报,推动本地碳普惠方法学向省、国家标准提升。
第三章 碳普惠减排量管理
第十三条 碳普惠减排量分为项目减排量和场景归集减排量。项目减排量指经审核通过的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场景归集减排量指经审核通过的减排场景所产生的减排量通过兑换、激励等方式归集到某一具体主体的减排量。
第十四条 碳普惠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在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正式运行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运
行情况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碳普惠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在申报前,应当明确减排量的分配和兑换工作机制,鼓励通过向“个人碳账户”发放“碳积分”等方式,对参与碳普惠场景减排的公众给予碳减排量认可和明确。
第十六条 项目减排量申报主体,在申报登记减排量前,应编制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符合要求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减排量核查,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申报的碳普惠减排项目,应在申报前1年已建成并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且产生减排量。项目开发主体对申报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减排场景申报后,应当组织专家根据碳普惠减排场景开发与申报指南的要求开展技术论证,论证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宁波市碳普惠减排场景。减排场景申请主体业务平台系统须与碳普惠管理平台系统对接,并依据已公布的方法学自动核算减排量。
收到碳普惠减排项目减排量申报后,应当对减排量进行审核,并视请组织专家、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碳普惠项目减排情况论证,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碳普惠减排项目减排量进行核证签发。
第十八条 公众对公示的碳普惠减排场景和碳普惠减排项目减排量有异议的,市生态环境局应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论证。异议不成立的,按要求核证签发,异议成立的,相关场景或减排项目减排量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已公示或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不得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第四章 碳普惠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核证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可通过碳普惠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交易遵循核证减排量交易机制,也可用于公益捐赠、自愿碳抵消或自愿碳注销。交易规则由碳普惠交易机构牵头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减排项目、减排场景以及有意向购买减排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均可作为碳普惠交易主体。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承担监管、技术支撑等职责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禁止参与碳普惠交易。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通过购买或自愿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满足生产生活碳中和需求、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可购买等同于当时价值的宁波市碳普惠减排量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已用于碳普惠交易或自愿抵消的碳普惠减排量,经碳普惠管理平台审核后对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激励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方法学清单、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清单、核证减排量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定期组织对碳普惠管理平台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鼓励社会公众对碳普惠体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将碳普惠行为纳入各类评先评优参照依据。鼓励保险、银行、资管等金融机构开发碳质押融资、碳保险、碳资产
托管等产品,充分发挥金融对低碳领域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出现重大错误的评估结果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不实的申报备案材料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计算特定领域的
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的方法指南。碳普惠方法学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额外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方法学开发主体:指开发碳普惠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方法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
减排场景: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场景。
减排项目: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发主体实施的可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减排项目开发主体指减排项目的项目业主,包括但不限于减排项目产权所有者、具有委托协议关系的项目建设维护主体、项目投资主体等。减排场景开发主体指为个人提供实施减排行为场所或者设施并承担减排场景建设与运维、数据记录等责任,并符合场景方法学要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
碳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碳普惠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个人碳账户、机构碳账户,用于碳普惠减排量或
碳信用的登记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2年。
附件2
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一、出台背景
自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启动以来,我市在碳汇项目开发、创新交易模式等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2025年已联合11部门发布《宁波市碳普惠工作体系方案》(甬环发〔2025〕45号)。但现阶段仍存在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方法学储备不足、公众参与场景覆盖不够、碳普惠管理与交易平台亟待建立等问题。为进一步响应国家提出的“双碳”战略,规范碳普惠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动地方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特编制《宁波市碳普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碳普惠体系管理运营基本原则,为碳普惠市场化配置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基础政策支撑。
二、政策总体框架内容
《办法》共设6章32条,构建了全面系统、权责清晰的碳普惠管理体系,总体框架如下: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心原则、各相关主体职责及专家库建立相关要求,奠定全文制度基础;第二章碳普惠方法学管理,规范碳普惠方法学的开发、申报、审核、发布与修订提升全流程,为减排量核算提供科学统一的标准支撑;第三章碳普惠减排量管理,明确减排量分类,规范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报审核流程、减排量核证与签发要求,保障减排量真实、合规;第四章碳普惠交易管理,明确碳普惠减排量交易途径、交易主体及注销管理,侧重引导公众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有效打通减排量价值转化通道;第五章监督、激励和管理,明确信息社会公开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多元激励机制,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措施,保障碳普惠工作有序推进;第六章附则,明确相关术语定义、《办法》解释权归属及实施日期,确保政策规范落地、有效执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则相关说明
总则相关条款围绕碳普惠体系建设基础展开,核心是明确碳普惠工作的核心定位、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和专业保障,为全市碳普惠工作划定边界、明确方向。《办法》规定设立市级统一碳普惠综合管理和交易平台并厘清功能分工,实现碳普惠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载体支撑。通过鼓励各类主体参与方法学、场景和项目开发,推动各类核算平台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为提高碳普惠工作专业性、决策科学性,建立碳普惠专家库,筑牢体系质量防线。
(二)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相关说明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相关条款聚焦方法学的开发、备案、修订和升级,核心是为减排量核算提供科学、规范、贴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支撑。为解决碳普惠方法学供给不足、覆盖面不广、贴合本地实际不够的问题,明确政府组织开发、社会主体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方法学的开发与申报。待开发的方法学须具有良好推广价值,并有足够数据量的积累,以保障方法学的普适性、科学性。重点支持清洁能源替代、资源循环利用、公众低碳生活、生态碳汇、绿色低碳技术等符合我市绿色低碳发展重点方向、且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领域。
为了确保方法学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推广性,方法学须合本地实际减排量消纳能力择优选取,通过专家评审后备案公布,增强方法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随着绿色低碳技术进步、碳减排需求变化,原有方法学可能出现滞后性,通过明确意见收集、修订申请、技术论证、重新公布的流程,使方法学及时更新完善,提升减排量核算体系的科学性和适用性。鼓励方法学向上提升,增加本地碳普惠工作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实现方法学标准互认,拓宽减排量消纳渠道。
(三)碳普惠减排量管理相关说明
碳普惠减排量管理相关条款围绕减排量分类、监管、申报、核证等全流程展开,核心是保障减排量真实、合规、可追溯,打通各类减排量的价值转化通道。根据减排量产生特点、主体差异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划分为项目减排量和场景归集减排量。项目减排量由经审核通过的减排项目产生,规模相对较大,一般按年度签发,便于集中管理和交易;场景归集减排量源于公众日常低碳行为,个人单独产生的减排量体量小、分布散,因此需要通过碳积分转换等方式,将分散的个人减排量归集到某一具体主体,破解个人减排量体量小、难交易的问题。
为践行普惠性原则,在申报减排场景前须明确分配兑换机制,确保减排量分配公平合理,通过“个人碳账户+碳积分”的形式,让公众的低碳行为得到明确认可和实际回报,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低碳行动的积极性。
为杜绝虚假申报、数据不实等问题,《办法》规定减排场景认定、项目减排量核证签发标准流程,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从源头保障项目减排量的质量。同时,要求场景平台与市级管理平台对接、自动核算,利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既提升核算效率,又确保减排量精准核算,有效减少数据篡改风险。
各类自愿减排机制、绿电交易、绿证项目存在交叉重叠风险,通过明确禁止性规定,确保每一笔减排量都具有唯一性、不可重复性,避免出现虚假减排、重复抵消等问题。
(四)碳普惠交易管理相关说明
碳普惠交易管理相关条款聚焦减排量价值转化,核心是构建规范有序、多元参与的交易体系,打通碳减排价值实现通道,既能通过减排量交易实现经济价值,又能通过公益捐赠、自愿抵消等方式实现社会价值。授权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保障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形成多元化价值实现路径,调动各类主体参与积极性。多元化的交易主体能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扩大碳普惠市场参与面,扩大交易规模,增强市场活力。
鼓励各类主体通过购买、自愿注销减排量实现碳中和、参与公益活动,强化正向引导,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共识,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同时,将碳普惠减排量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实现生态保护与碳减排协同增效。
(五)监督、激励和管理相关说明
监督激励和管理相关条款围绕监管、激励、责任落实展开,核心是保障碳普惠体系安全有序运行。《办法》要求公开方法学、项目场景、交易等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筑牢体系安全防线。为破解参与积极性不足、低碳项目融资难的问题,鼓励将碳普惠行为纳入评先评优,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碳质押融资、碳保险等相关金融产品,形成政策激励、金融支持双重导向。
为规范行政行为、杜绝虚假申报、违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明确界定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各类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强化问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切实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维护碳普惠市场秩序及体系的真实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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