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双碳”目标、活跃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进程中,如何平衡交易效率与个人信息保护,成为
碳市场发展面临的新课题。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全省首例因
碳配额交易中个人信息披露引发的纠纷案,法院在明确
平台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同时,也通过司法建议推动
平台优化服务,为
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交易完成开票受阻 信息泄露引发争议
李某是某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碳交中心”)的自然人会员,通过其
交易系统进行广东省碳排放配额(GDEA)交易。2024年间,李某陆续接到多家陌生企业的电话和微信好友申请,沟通碳排放配额交易及开具发票事宜,对方能准确说出其姓名及会员身份。经询问某碳交中心,李某得知曾有五家与其有交易往来的企业,向某碳交中心申请获取了他的姓名和手机号码。
李某认为,某碳交中心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向案外人披露其姓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碳交中心通知信息接收方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平台主张依规披露 履行合同确属必需
面对诉讼,某碳交中心辩称,其信息披露行为具有充分依据。一方面,交易完成后,买方企业需要联系作为卖方的李某协商开具交易价款发票,这是履行
买卖合同附随义务的必要环节。在交易系统未直接显示个人会员全名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平台依据买方申请提供必要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情形,可不经个人同意。
另一方面,某碳交中心指出,李某在注册会员时已同意遵守包括《会员管理办法》和《隐私政策》在内的平台规则。《隐私政策》明确约定,在交易一方履行义务并提出信息披露请求时,平台有权提供交易对方的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以促成交易完成或纠纷解决。因此,该行为亦符合双方约定。
法院认定合规合法 信息披露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某碳交中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首先,该信息披露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碳配额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亦是交易闭环的关键步骤。买方获取卖方明确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是协商开票的前提。某碳交中心作为交易平台,在买方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联系卖方时,基于保障交易完整性之目的,向特定交易相对方披露卖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其次,该行为具有合同依据。李某在注册时已承诺遵守平台规则,相关《隐私政策》对信息披露情形已有明确约定,应视为双方合意。
最后,关于损害后果,法院指出,某碳交中心仅向与李某存在直接交易关系的五家企业披露了姓名和手机号,范围必要,目的限定,且李某未能证明该信息被用于无关用途或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某碳交中心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未对李某的民事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推动优化 护航市场高质量发展
案件虽已审结,但司法指引并未止步。为促进碳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向某碳交中心发送了司法建议,围绕“完善规则体系、优化平台功能、加强监督管理”三方面,建议其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最小必要”原则;开发“信息选择性披露”“安全通讯模块”“线上开票”功能,从技术上减少信息暴露风险;强化告知同意与事后监督机制,要求信息接收方签署承诺书,确保信息用途合规。
某碳交中心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函复法院,报告了系列优化措施:制定交易主体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填补制度空白;在
开户协议中明确开票义务与信息披露权限;履行事前通知义务,在披露信息前告知交易相对人;升级交易系统和APP,积极对接税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争取开发建设“交易平台线上开票”功能模块。
该案清晰地界定了在特定交易场景下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边界,既保障了碳市场交易的顺畅进行,也敦促交易平台持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
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为全国碳市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广州经验”。
南方+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刘婉 王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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