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碳交易网2025-06-26 10:26

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30号)和《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鄂环发〔2024〕16号),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广泛参与控制温室气体和节能减排增汇的主动性,强化湖北碳市场正向引导作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
 
联系人:魏英,邱宬
 
电话:13545220832,(027)87162933
 
邮箱:hbssthjtqhc@126.com
 
附件: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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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助力实现湖北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规范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和交易,依据《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运用政策激励、商业奖励和市场机制,带动社会广泛参与控制温室气体和节能减排增汇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碳普惠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额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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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管理机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和交易相关活动,包括制定碳普惠的配套政策、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碳普惠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与消纳等。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相关活动。
省发改委、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推进做好碳普惠体系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已开展碳普惠试点的地方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鼓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区域碳普惠创新发展工作。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碳普惠相关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五条【管理支持】武汉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承担碳普惠账户管理,碳普惠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登记、变更、注销等具体的管理工作。管理平台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普惠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
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在管理平台开立账户。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用于减排量管理。
第六条【运营支持】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负责组织开展碳普惠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
第七条【专家库】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建碳普惠专家库,专家库由行业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作者组成,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八条【其他】建立碳普惠体系共建与联通机制,探索开展碳普惠跨省合作。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九条【方法学定义】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特定领域碳普惠项目的基准线识别、额外性论证、减排量核算与核查等所依据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方法学。
第十条【方法学类别】方法学分为减排场景方法学和减排项目方法学两大类。
减排场景方法学应当选取典型的低碳消费、低碳生活场景,且具有广泛应用基础和数据支撑、有利于引导社区、家庭和个人自愿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行为。
减排项目方法学应当具有较为显著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和低碳示范效应,有利于促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引导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和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一条【方法学开发主体和内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开发碳普惠方法学。
各类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个人等可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方法学申请表、设计文本、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方法学应规定适用条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确定监测方法,提出减排量核查要求,明确可申请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
第十二条【方法学发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对征集或委托编制的方法学开展技术评估,优先支持科学合理、减排效果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碳普惠方法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方法学修订】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业发展特征、碳普惠运行情况等组织方法学修订。方法学开发或使用主体可以提出修订申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章 碳普惠减排量管理
第十四条【减排量开发主体】符合方法学适用条件的碳普惠项目实施主体或申报方(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可以开发减排量。
个人用户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授权碳普惠场景进行减排量开发活动。个人用户与授权方之间应当签署委托授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开发减排量。
第十五条【减排量核算与核查】依据减排场景方法学产生的减排量,由管理平台统一在线核算,并记录至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减排量经碳普惠场景归集、核查机构核查确认、专家评估通过后具备交易资格。
对于依据减排项目方法学产生的减排量,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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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机构应当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对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
减排量核算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减排量申请】申请登记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前,应当自行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时,应通过管理平台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项目基本情况、减排量登记申请表、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有关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项目业主应当承诺不重复申报其他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
第十七条【减排量登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减排量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减排项目及减排量核查报告进行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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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减排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管理平台对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基本信息。材料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项目业主。
经登记的减排量称为“碳普惠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或“克二氧化碳当量(gCO2e)”计。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与消纳
第十八条【交易平台、品种及方式】碳普惠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产品为碳普惠减排量(简称为HBCER)。交易方式采取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第十九条【交易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交易主体,在管理平台和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后,可参与碳普惠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条【消纳方式】减排量应根据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对应不同的消纳渠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碳普惠减排量可通过捐赠、有偿转让等方式用于抵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可用于湖北省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碳普惠减排量范围、总量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注销要求】注销减排量前应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管理平台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
鼓励参与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普惠减排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及减排量、碳普惠场景、专家库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参与主体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漏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碳普惠参与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存在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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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碳普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存在违规处理减排量相关数据、泄漏用户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核查机构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出现重大错误的碳普惠减排量核查报告或其他评估结果,或者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碳普惠参与主体、碳普惠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等碳普惠体系建设和运营过程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术语和定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碳普惠项目,是指在碳普惠机制下,组织或个人自愿参与实施的、具有额外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低碳行为。
碳普惠减排量,是指依照省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法学对碳普惠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增汇效果进行量化,经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碳普惠管理平台登记的减排量。
碳普惠场景,是指在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消费及特定领域,符合碳普惠方法学或其他技术规范文件要求,为个人提供碳普惠减排量产生或消纳途径的场所,场所的运营主体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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