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北京市碳普惠有关工作,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至6月1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xutianjin@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应对气候变化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22460;
4.传真:010-68456325;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北京市碳普惠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
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北京建设,倡导
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规范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碳普惠管理,依据《北京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针对本市个人、家庭、社区或企业(单位)在低碳出行、能源资源循环利用、
新能源利用等领域的自愿减碳行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核算
碳减排量,并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商业模式创新等方式赋予一定价值的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参与,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碳普惠体系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北京市碳普惠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惠民利企、诚信自愿、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职责】市生态环境局是北京市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碳普惠政策、
方法学制定,负责碳普惠项目及减排量的管理,负责组织建设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
平台。
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碳普惠方法学技术评估,
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为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登记和信息公开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北京
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开展经审核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统一交易,组织结算等工作。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社会组织探索碳普惠机制创新,积极参与碳普惠方法学开发、项目运行和金融模式创新,带动全社会更多主体参与碳普惠行动。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六条【定义】碳普惠方法学是指导碳普惠项目设计、运行监测、数据管理及减排量核算、核查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要求】碳普惠方法学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当规定适用条件、项目边界及排放源、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等内容,并明确项目计入期。
碳普惠方法学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条件成熟时可升级为地方或区域标准。
第八条【原则】碳普惠方法学应当选取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低碳政策导向,低碳行动碳减排可量化,有利于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场景。
优先支持交通、建筑、新能源和节能等领域碳普惠方法学申报。
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管理的,不再纳入本市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九条【制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发布碳普惠方法学,对碳普惠方法学实施分级管理、动态评估。
一级方法学原则上减排逻辑清晰,核算科学、准确,相关数据具备监测、报告和核查条件;二级方法学原则上应选择适宜公众广泛参与的场景,重在引导公众参与绿色低碳行动。
第十条【申报主体】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具有广泛公众参与基础和数据支撑的场景开展碳普惠方法学研究并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
第三章 碳普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开发方】项目开发方是指组织碳普惠项目设计、开发和运行,利用大数据平台等管理和技术手段对低碳活动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和处理,对注册参与碳普惠项目的用户给予激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项目开发方应当依据本市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实施碳普惠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分类】市生态环境局对碳普惠项目实施分类管理。依据本市碳普惠一级方法学开发并经审核予以登记的项目为一类项目。依据本市碳普惠二级方法学开发的项目为二类项目。依据本市碳普惠一级方法学开发但不申请项目登记的项目按二类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登记申请】一类项目可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项目登记。
申请登记的一类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和唯一性,并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实施。
项目登记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登记申请函、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方案和真实性承诺等文件。其中,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活动描述、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的应用、环境影响、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意见等;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公益性承诺、组织机构及人员保障、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成本预测和收益管理方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重复申报】申请登记的项目应当未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不得重复申报任何其他自愿减排机制和碳普惠机制。
第十五条【项目公示】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对项目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收到意见,项目开发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项目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登记】公示期满或项目开发方提交修改后的项目登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登记。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管理】对于一类项目,项目开发方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文件负责其运营、监测、报告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利用大数据平台等管理和技术手段开展项目监测,并与本市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注销】登记项目出现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后,对项目进行注销。项目开发方也可以自愿申请登记项目注销,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二类项目管理】项目开放方依据本市碳普惠二级方法学开发的二类项目无需进行项目登记。
项目开发方可向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主动申请公开项目信息,提交公开申请函、项目设计文件、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数据质量管理规定、真实性承诺等申请材料。
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四章 减排量管理
第二十条【碳普惠减排量定义】碳普惠减排量是指经审定一类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一条【减排量申请】对于一类项目,项目开发方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减排量登记。
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并产生于项目登记之后。
减排量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减排量登记申请函、减排量核算报告和核查报告、真实性承诺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项目减排量申请期限】项目登记后,可定期申请减排量登记。项目计入期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减排量登记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审核与登记】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对减排量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收到意见,项目开发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提交修改后的减排量登记申请材料。
公示期满或项目开发方提交修改后的减排量登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减排量登记。
第二十四条【消纳】碳普惠减排量可用于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清缴抵销、企事业单位及大型活动
碳中和、自愿注销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清缴抵销按照本市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交易】碳普惠减排量可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按照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收益资金管理和激励机制】一类项目开发方应制定碳普惠收益管理方案,原则上扣除项目管理费后全部反馈参与用户,管理费不高于出售碳普惠减排量所获资金的10%。鼓励项目开发方创新碳普惠激励的商业模式,带动更多公众参与减排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类项目报告】二类项目开发方需制定碳普惠收益管理方案,并落实经费安排。可向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主动申请公开项目运
行情况,提交公开申请函、项目运
行情况、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承诺等申请材料。
市应对气候变化事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一类项目的项目开发方应当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定期编制碳普惠项目收益使用审计报告,并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公开。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一类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与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方案等不符的,暂停减排量登记并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方法学、一类项目及其审核签发的减排量、项目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二类项目依项目开发方要求公开。鼓励社会公众对项目开发方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开发方责任】一类项目开发方对项目减排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其激励措施的普惠性负责,妥善保存项目运行和减排量核算数据等资料,存档周期应不少于项目结束后5年。对于存在违规处理减碳行为数据、泄露、使用用户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数据质量管理】项目开发方申请减排量登记时,申请减排量和审核结果差异超过5%的,按照差异量双倍比例扣减。
项目开发方申请项目或者减排量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注册登记机构强制收回超发的碳普惠减排量,不再受理该项目开发方提交的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
第三十三条【服务机构责任】从事碳普惠咨询、核查及审计服务的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擅自使用用户商业秘密或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碳普惠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 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编制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北京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规范我市碳普惠管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依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自2020年起,我市以交通场景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碳普惠机制创新,通过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低碳行动,逐步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碳普惠发展路径。2021年,随着首批碳普惠减排量成功接入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步形成涵盖方法学开发、项目实践、减排量核算、市场交易的碳普惠框架体系,初步构建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协同推进格局。
随着社会对碳普惠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也越来越大,现有的制度体系已无法满足相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碳普惠机制从
试点探索向规范化、纵深化发展,结合目前市场运行情况,考虑有必要出台《管理办法》,明确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监督保障,为构建全民参与、市场驱动的低碳治理体系提供制度支撑,助力首都碳中和目标高质量实现。
二、制定过程
(一)制定计划
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修订起草、上报审议、配合审查等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
(二)调查研究
通过收集整理国家、地方及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以来发布的各项碳普惠相关政策文件,并调研上海、深圳、广东、湖北等地方碳普惠实践经验,形成《管理办法》框架设计。
(三)文本编制
参考其他省市碳普惠管理制度设计,并结合本市已有经验和管理实际,围绕碳普惠方法学、项目、减排量管理,激励机制建立,监管体系完善等核心问题,开展文本编制,组织多次专题讨论交流,形成《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5条,包括总则、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碳普惠项目管理、碳普惠减排量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共5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碳普惠体系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是北京市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分别承担技术支撑和碳普惠减排量交易和结算服务等相应职能。
第二章碳普惠方法学管理,包括定义、要求、原则、制定、申报主体,共5条。主要明确了碳普惠方法学的定义、管理要求及支持领域,明确碳普惠方法学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并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评估机制。
第三章碳普惠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开发方、项目分类、项目登记申请、重复申报、项目公示、项目登记、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注销、二类项目管理,共9条。主要规定了碳普惠项目分类及一类项目登记和二类项目公开管理流程以及后续实施管理、注销等问题,明确根据本市一级方法学开发并经审核予以登记的项目为一类项目,可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项目登记;依据本市碳普惠二级方法学开发的项目为二类项目,无需进行项目登记;依据本市碳普惠一级方法学开发但不申请项目登记的项目按二类项目管理。二类项目开发方可向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主动申请公开项目信息。
第四章碳普惠减排量管理,包括碳普惠减排量定义、减排量申请、项目减排量申请期限、审核与登记、消纳、交易、收益资金管理和激励机制、二类项目报告,共8条。主要明确了碳普惠减排量定义及相应的登记流程,明确碳普惠减排量的消纳途径、交易要求等。同时,规定二类项目制定碳普惠收益管理方案、公开项目运行情况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包括审计报告、监督机制、信息公开、开发方责任、数据质量管理、服务机构责任、禁止性规定,共7条。要求一类项目的项目开发方应当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定期编制碳普惠项目收益使用审计报告,并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公开。明确了碳普惠的监督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对于与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方案等不符的一类项目,暂停减排量登记并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同时,明确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及项目开发方、服务机构责任及其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规定了相关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第六章附则,包括生效日期,共1条。明确本办法生效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构建分级分类管控机制
综合考虑严格管理进入到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普惠减排量质量和扩大碳普惠公众参与度、提高北京市碳普惠影响力两方面的要求,《管理办法》中构建了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根据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将方法学分为一级方法学和二级方法学,相应的项目也区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根据一级方法学开发并经审核予以登记的项目为一类项目,根据二级方法学开发的项目为二类项目。根据一级方法学开发但不申请项目登记的项目按二类项目处理。在平衡管理效率和项目质量基础上,按照“一类严格控量、二类适度扩面”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管理流程:一类项目需履行公示、审核、登记程序并签发减排量;二类项目仅公开项目信息及运行情况,不签发减排量。分级分类管理通过“重点规范、多元探索”的管理模式,同时兼顾广泛性与高效性、规范性与灵活性,有利于北京市碳普惠健康、持续发展。
(二)关于创新激励约束制度
为真正发挥碳普惠机制惠民作用,推动全社会广泛自愿参与减排活动中的作用,《管理办法》强化资金分配刚性约束,构建了“事前报备、事中审计和事后监管”的资金使用约束机制:事前要求根据碳普惠一级方法学开发的项目,项目开发方应当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内含项目公益性承诺、碳普惠收益管理方案,原则上扣除项目运行成本后全部反馈参与用户,且返还比例不低于出售碳普惠减排量所获资金的80%,并作为项目登记申请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事中要求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定期编制碳普惠项目收益使用审计报告,并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事后通过减排量签发与项目运行、收益资金使用挂钩,明确对与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方案等不符的,暂停减排量登记并要求整改,从而有效避免收益过度集中,确保减排行为的价值回报直接惠及公众,形成“收益反哺、权益保障”的激励闭环。
(三)关于健全监督问责体系
《管理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全流程、全方位信息公开制度。将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及其减排量申请、登记、注销等相关管理和项目信息进行全面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提升监管透明度。二是严明法律责任边界。明确项目开发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对篡改数据、泄露信息、虚假核查等行为依法追责,禁止利益冲突行为,保障市场公信力与监管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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