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碳交易网2025-05-21 11:38

为规范企业与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气候相关信息质量,4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研究起草并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根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制定。
 
 
 
据了解,《基本准则》于2024年11月20日,由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为气候准则等具体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3项技术要求上,《征求意见》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标准、一般披露要求等并未重复规定。
 
 
 
据介绍,早在2023年下半年,财政部会同9部门组织22家企业开展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S2)模拟披露测试,摸排企业实际披露能力,共收到21份模拟测试工作总结报告。随后,相关部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在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实际诉求。评估和调研显示,中国企业运用S2存在一些挑战,但S2大多数要求在中国具有适用性。
 
 
 
因此,《征求意见》一方面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碳配额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举措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企业实际;另一方面,也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S2总体保持衔接。
 
 
 
同时,《征求意见》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一方面,在准则内容上,对于企业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融资排放、情景分析等重要但披露难度相对较高的信息,基于S2做全面科学的规定,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企业实际披露能力,未来正式发布气候准则时将沿用基本准则的安排,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另外,《征求意见》也兼顾了行业应用需要。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相关部门已着手开展了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9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提供指引。
 
 
 
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是否有必要将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单独成章进行规范?二是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对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进行了规范,是否有必要增加“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发布以前,企业可以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Protocol)进行核算”的要求?三是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对融资排放提出相关披露要求,是否有必要将融资排放的条款放到气候准则相关行业应用指南中规范?四是其他意见建议。
 
 
 
根据要求,反馈意见需于2025年5月31日前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具体详情可点击以下网址: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504/t20250429_39629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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