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国碳市场年报(全文)

文章来源:IIGF郭敏平等2023-02-15 13:13

政策:稳中有进推动碳市场建设#e#
 
  在新冠病毒感染冲击和地缘政治冲突的双重不利因素之下,国际大宗能源价格高涨和国内经济发展增速下降,都使得我国的发电、制造等碳密集型行业的生产经营承压。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碳市场2022年的建设进展稳步推进,主管部门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重点放在数据质量治理和技术规范完善,行业范围扩容和参与主体类别增加并未在本年度推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2022年,全国碳市场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通过部门规章文件,继续深入推动碳市场的制度建设与标准完善,其中最重要的三份文件当属《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和《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2022年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系统总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建设运行经验。此外,国务院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也是目前市场参与各方最为关注和期待的进展。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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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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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下称《工作通知》)对第二履约周期的报告与核查事项做出安排,其中的重点工作包括重点企业排放数据的报告、排放报告的第三方核查、对核查机构的强化管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更新、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公开以及日常监管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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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2021年3月29日发布的第一履约期《工作通知》相比,2022年发布的《工作通知》在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上体现了延续性,比如对排放报告、报告核查的要求基本保持不变,两项工作的截止时间节点也沿用了3月31日[1]和6月30日。与此同时,在纳入企业门槛上,依然以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为标准,将2019-2020年间任一年份排放达标的电力企业作为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控,此前被认为有望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钢铁、有色和建材行业暂时仍不需要参与实质履约清缴。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在保持一定政策连贯性的同时,2022年发布的管理工作通知也针对之前全国碳市场中暴露出来的MRV体系不健全、排放报告数据质量不佳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调整。《工作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包括对编制2019-2021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截至2023年2月,已有青岛希诺新能源、北京中创碳投、中环联合、杭州超腾、广州赛宝、河北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等175家碳核查机构的评估结果、自查报告、质量管理规定等文件在生态环境部信息平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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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重要的一点是,2022年的《工作通知》针对碳排放数据的质量控制提出了更具操作性也更有约束力的流程规范,要求企业逐月向环境信息平台报送相关数据及原始凭证。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自2022年4月起,需要在每月结束后40日内,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对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的检测报告、发电设施的生产数据进行存证。此外在信息公开披露方面,重点排放企业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低位发热量和碳含量的测定方法、排放量信息、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技术服务机构情况、履约清缴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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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的时间安排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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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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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统筹考虑国内国际面临的新形势、疫情影响、技术进步、电源结构优化、保障能源供应等因素,结合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实际运行经验,对此前第一履约期的分配实施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一是对配额实行年度管理,分年度规定基准值。区别于2019和2020年采用相同的配额分配基准值做法,2021、2022年度采用了不同的配额分配基准值,基于上年实际排放情况确定年度基准值,使基准值更加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二是优化配额分配基准值设置。以配额基本盈亏平衡、行业企业可承受为原则,结合2019—2020年配额分配的实际情况与2021年机组碳排放数据核查结果,对各类机组的供电、供热基准值进行优化调整,确保配额分配结果符合预定的政策目标。三是调整机组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适用范围。与2019—2020年仅在常规燃煤发电机配额分配时采用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不同,为体现全国碳市场对高效供热生产的支持,2021、2022年在常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配额分配时,也采用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对热电联产机组低负荷运行时的配额补偿,体现“保供热、保民生”的政策导向。四是改进配额分配操作方式。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自动生成配额预分配、核定、调整相关数据表,实现参数智能提取、数据智能计算、结果智能生成、信息智能比对,在大幅减轻基层和企业的工作量的同时,极大提高配额分配的工作效率和便捷程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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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下称《核算指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下称《核查指南》),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核算指南》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简化、两完善、三增加”。“两简化”的具体内容:一是将计算方法复杂的供电量替换为直接读表的发电量;二是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将供热比等5个参数改为报告项。“两完善”的具体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存证的管理要求。“三增加”的具体内容:分别是增加上网电量作为报告项;新增生物质掺烧热量占比计算方法;新增非常规燃煤机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核查指南》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报告等方面分别对核查活动进行了规范。一是核查人员可采用查阅文件、询问相关人员、观察设施设备、验算或验证操作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二是《核查指南》列出了主要信息和数据的核查内容及要点,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核查人员可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或经验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结论的可信性;三是《核查指南》给出了核查报告的格式,核查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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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系统总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建设运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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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该报告,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低成本促减排功能初步得到显现。发电行业的2162家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全国碳市场的控排主体,年度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45亿吨。其中847家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配额缺口,缺口总量约为1.88亿吨,约占第一履约期碳市场覆盖范围内排放量的2%。第一履约周期累计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约3273万吨用于配额清缴抵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总体而言,市场交易量与履约所需的配额缺口量较为接近,交易主体以完成履约为主要目的,成交量基本能够满足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需求。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按排放量计算的全国碳市场总体配额履约率为99.5%。从控排企业的角度进行统计,共有1833家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配额清缴,178家重点排放单位部分完成配额清缴,企业履约率为91.15%。[2]分地域来看,海南、广东、上海、湖北、甘肃五个省市全部按时足额完成配额清缴履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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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全国碳市场第一履约期各省市的配额履约完成情况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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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14日,《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年24号]明确了16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其中包括由生态环境部起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去年(2021年),国务院已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今年再次列入这个计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的状态是待审未定。该条例是一项重大立法决策,考虑到目前经济形势,出台的时机需要在综合考虑和审慎评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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