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国碳市场年报(全文)

文章来源:IIGF郭敏平等2023-02-15 13:13

我国碳市场发展中的现存问题#e#
 
  全国碳市场建设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在法律支持、长期规划、市场功能等方面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需要后续逐步完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一) 缺少法律基础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碳排放权交易是人为创建的市场,需要强有力的立法监督和明晰的权属界定,才能保证交易履约的顺利进行,才能有效促进碳配额质押等融资活动的开展,才能统筹推进全国碳市场和地方试点市场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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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力度不足。当前全国碳市场的制度基础是生态环境部2021年颁布的部门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不购买足够的配额履约或不按规定报告排放等情况,《管理办法(试行)》受限于规章的法律级别较低,仅能处于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于上百万的违规收益,碳市场违规者所受到惩罚过于微弱,导致部分重点排放企业选择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同时,这也导致市场中的其他合规参与者利益受损,削弱其积极参与碳市场的动力。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资产属性未确认。碳市场相关规则中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晰,也造成了行政监管、市场活动中的一些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引发质疑。典型的是碳排放权的资产属性界定。目前,我国并未有专门的法律对碳配额的法律属性做出明晰界定,这导致与碳资产相关的交易财税处理与权益保护纠纷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碳配额质押贷款中的资产质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大部分国内银行仍按照信用贷的利率和形式来办理其放款业务,限制了碳资产在提升资金流动与配置效率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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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以统筹国内的多个市场。缺乏高阶法律以处理不同碳市场在制度安排上的不协调,也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协调发展。目前,《管理办法(试行)》只对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主体、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不涉及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地方试点碳市场普遍由地方人大颁布地方法律或地方政府印发行政规章进行管理,此前在全国碳市场第一履约期便出现了北京、天津和广东的发电企业已在本省履约,而不参与全国碳市场的第一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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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长期规划待明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一个履约期内全国碳市场总体配额富余,却有企业临近履约截止日还无法从市场上购得配额,需要当地主管部门从中协调。这反映了富余配额持有者因担心未来碳市场规则变化会导致其未来的履约所需配额难以得到满足,因此选择在当前时点惜售以储备多余配额应对未来履约压力,这与当前全国碳市场缺乏较长时期的控排目标和配额分配方案有关。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长期规划的不明确带来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方面,企业无法判断未来配额分配方案的约束力度,造成当前不以履约为目的的交易非常之少,不利于碳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另一方面,长期定价机制的缺失难以引导企业进行低碳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低碳转型和控排企业的减排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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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市场机制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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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发现是碳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投融资的落脚点,完善、丰富的碳定价机制是气候投融资工作开展的基石。现阶段全国碳市场仅有现货市场一个定价层次,受制于市场活跃度和流动性的欠缺,碳价信号的有效性不足,碳资产的估值体系不完善,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不强,制约了气候投融资等相关工作的展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企业开展低碳转型,涉及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在财务上对低碳投资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测算。当前全国碳市场为现货交易,无法提供排碳成本或者减排激励的长期价格,企业无法测算未来一段时期低碳投资的成本和收益,无法体现碳市场对资源的引导作用。全国碳市场较高的参与门槛和较多的准入限制不利于市场流动性的提升和价格发现与传导功能的实现,也不利于发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间在边际减排成本上的差异,会限制碳市场低成本促减排的本职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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