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租赁及其标准的思考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张照清2022-09-19 13:10

碳租赁的认定标准

 
  关于碳租赁业务的认定和分类,我们可对租赁业务中租赁物资产属性或租赁业务资金用于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等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经济活动认定为碳租赁,并参照下述政策文件目录将这些经济活动分类制定碳租赁目录。
 
  一是主要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绿色融资专项统计制度》基本都是采用了《指导目录》的六大产业分类,只是各类子项有所差异。在《指导目录》基础上,梳理出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项目,并结合租赁业务特点,筛选适合租赁业务开展的产业项目,调整先进环保装备制造、生态农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领域子目录设置。二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的三个碳减排领域。三是参考《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支持领域中减缓气候变化的这一方面。
 
  按照该思路,碳租赁目录的制定以《指导目录》为基础,筛选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五大类产业,并将《指导目录》中的第六类绿色服务除去。同时,为适合碳租赁的产业,可结合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项目和《通知》中的支持领域调整五大类下的各子项目,如加入碳减排技术项目。后续支持范围根据行业发展或政策需要进行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包括以能支持碳租赁目录中产业的设备等有形物的融资租赁,碳租赁也包括能支持碳租赁目录中产业的相关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另外,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需要投入诸多生物资产如碳汇林等以及防止海平面上升、极端灾害天气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在与监管政策相融合的前提下,应鼓励将此等标的物列入碳租赁的适格租赁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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