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租赁及其标准的思考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张照清2022-09-19 13:10

碳租赁的概念和定义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这是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发展碳租赁这一碳金融产品。大部分省份也发布了探索发展碳租赁的政策文件,如《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发展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碳回购、碳基金、碳租赁、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探索发展碳金融产品,支持推出碳远期、碳互换、碳基金、碳租赁等金融创新”,《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提出“探索研发碳金融创新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经济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各层级的官方文件已经广泛提及碳租赁,但目前尚未有官方文件对碳租赁的定义作出释义。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发布的《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并没有提及碳租赁,当然也不涉及对碳租赁进行定义。
 
  在此背景下,我们参照其上位概念的官方定义尝试提出碳租赁的定义。首先,碳租赁在绿色租赁的范畴内,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绿色租赁”的定义,即租赁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租赁产品及服务,则可以将碳租赁定义为“租赁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租赁产品及服务”。
 
  其次,碳租赁也属于碳金融产品,若参考证监会《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对碳金融产品的定义,即建立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以碳配额碳信用等碳排放权益为媒介或标的的资金融通活动载体,则可以将碳租赁定义为“建立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以碳配额碳信用等碳排放权益为媒介的租赁交易”。众所周知,应对气候变化包括减缓与适应两个方面。因此,上述碳金融产品背景下的碳租赁并不包含为达适应气候变化目的而开展的租赁交易。
 
  最后,我们还需要对租赁的范围予以界定。由于在碳金融的框架下讨论碳租赁,故对碳租赁的范围应根据民法典第十五章所定义的融资租赁而界定。至于在会计、税法上如何定义则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碳租赁可界定为“租赁机构为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等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产业、项目或经济活动所提供的融资租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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