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政策的投资仲裁风险与因应

文章来源:太平洋学报刘禹 孔庆江2022-05-24 11:20

国际投资协定缺少国家公共利益的规定

 
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事项享有规制权。国际投资协定作为国际条约,是缔约国让渡主权而达成的合意,确定了缔约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国际投资协定诞生之初是资本输出国保障海外投资安全的工具,大多强调保护投资而未规定国家在哪些公共领域对投资享有规制权及何种程度的规制权,忽视了东道国实现公共利益的政策空间。因此,在很多仲裁实践中,保护投资成为国际投资协定唯一的目标,在确定条约具体条款含义时,通常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解释。如中—法双边投资协定和中—德双边投资协定既没有在序言中体现缔约国保护自然环境等公共利益的精神,也没有设置例外条款保障国家采取环保措施的空间。
 
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国际投资协定不断演进,很多现代化国际投资协定的序言都表明保护投资并非其唯一目标,而是缔约国实现发展的路径。这在一些仲裁实践中有所体现,如萨鲁卡公司诉捷克案仲裁庭指出:“保护投资是鼓励外国投资和加强缔约国间经济联系这一总目标的必要组成部分”。然而,国际投资协定序言有关国家发展的规定多是宣言性表述,可以作为条款解释依据用以确认东道国的规制权,但远远无法满足东道国应对国内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规制空间。
 
克莱顿公司诉加拿大案中,加拿大政府经过环保评估,以违反地区的“社区核心价值”为由,否决了投资者的采石场和海运码头投资项目。仲裁庭认为“社区核心价值”没有法律授权,是任意适用的标准,因而加拿大的行为是专断的,违反了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该案中,仲裁庭在公共利益与私权的价值间游移,因法律缺少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否定了国家考量地区生态环境、生活质量及社区健康等公益的合理性。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