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
CCER并非中国独有。在国外,它叫CER,是《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项目的衍生,主要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交易。
《京都议定书》与碳抵消的国际合作
1992年5月,为应对气候变暖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1997年12月,在该框架公约下,缔约方大会在日本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对签署协议的发达国家提出二氧化碳强制减排量,但未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还提出了三种全球性的碳抵消合作机制,其中一项便是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机制主要是指,签署协议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协助发展中国家在本国建设
绿色减排项目,所创造的减排量可被提供支持的发达国家用于抵消自身的
碳排放量。简单来说,就是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购买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用于抵消其规定的
碳排放指标。在CDM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交出的排放权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CDM 项目主要集中在
新能源(包括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发电、垃圾填埋气体发电等领域。
1998年,我国加入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行列。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主要通过CDM机制参与全球
碳市场。
2002年,中国首个CDM项目诞生,合作对象是荷兰,荷兰政府与中国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自此,中国CDM市场正式拉开序幕。
此后,一直到2012年,我国获欧盟批准的CDM项目总数超过3000个,总数居全球首位。但就在2013年,由于CER的最大需求方欧盟规定从当年起只购买 LDCs (最不发达国家)的CER, 从而导致我国CDM签发数量大幅减少,中国的CDM一级市场 (与原始减排主体间交易的市场)受限,CDM项目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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