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研究专家:碳排放权交易是如何影响商业创新的?

文章来源:首席数智官碳交易网2021-11-05 14:46

用数字化、智能化,为碳排放数据质量搭建保护伞

 
我们国家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上也有新进展:
 
第一个是即将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目前已经被列入到司法部今年必出台的法制、法规目录和清单范围之内。
 
第二个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这是由生态环境部在2021年1月份对社会发布的。
 
在这之前国家发改委在2017年12月份也发布过一个这样的类似的办法。
 
这次是当气候变化管理职能再转移到生态环境部以后,再重新根据生态环境部自己的管理特点和管理需求而发布的。
 
碳排放数据它不是孤立的,它没有孤岛效应。
 
无论是从供应链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产业链价值链和产业链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数据都是流动的。
 
从目前来看,我们国家已经是建立了市级的数据碳市场的这样一个特定情景下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数据的指控体系。
 
第一部分是企业内控。
 
这些重点排放单位是碳账户场景下的责任主体,应该对自己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部分是记录保存。
 
这些重点排放单位需要对碳排放相关的原始记录和管理至少5年。
 
在我们实际的这种工作过程当中,这些重点排放单位已经至少报送8年的数据。
 
从2018年到2020年这样的所有的这些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数据,国家生态环境部都是有的。
 
但从实际应用过程或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相对个体的独立的企业在数据管控能力上还是相对比较差的。
 
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化和智能化的话,这些数据将可以保存足够长的时间,以避免企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
 
第三个是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政府职能部门做社会治理时最重要的手段。
 
通过这种信用监管或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管,来共同强化企业守法和信息公开。
 
当然信息公开的前提是,一定要有智能化和信息化的数据管理系统,否则的话公开信息可能出现误差。
 
另外,To G的政府治理服务也是潜在的增长点。
 
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言,它的主体责任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的核查,而且要形成核查结果,作为企业配额清缴的依据。
 
省厅、省生态环境厅要保存核查的全过程资料,尽管我们目前的部令里面对省厅保存资料的年限是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的,但是我相信如果企业是保存5年,省厅至少也是要保存5年的。
 
如果未来我们能够用数据数字技术来帮助省厅去管理这些技术服务机构的话,可以起到事倍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外,省厅也会要面临信息公开的问题。
 
整个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账户或者碳数据信息也会面临要向社会公开的问题。
 
第三级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
 
这是由地方执法大队,特别是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来开展的这种工作。
 
这部分工作目前是整个重点排放单位数据管理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也是我们需要发力的环节,也急需要有数据数字技术的支持。
 
部本级的就是生态环境部的相关的工作,但生态环境部是包括出所有的,整个这种场景下的碳排放管理或者碳排放数据管理的规则,技术体系以及监管的要求等,以上是我们现工作现状的一些介绍。
 
最后,我结合我自己的工作想法,有两个方面的想法跟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个是从to B 企业端。
 
的确有大量的企业正在面临着信息化、智能化和建立碳排放数据库的难题。
 
未来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并不仅仅只是国家层面的工作,未来一定会被分解到行业里或区域里去。
 
所以重点排放单位应该要朝着信息化、智能化数据库这个方向去强化市场数据的采集与决策。
 
第二个是从 to G政府端。
 
对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管理角色而言,需要建立大数据的分析预警监管系统,用一些数字模型管理碳排放数据,建立起地方政府以及国家级别的大数据分析预警监管系统。
 
最后通过预警系统实现跨部门的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从而推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真正落地。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