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全文)

文章来源: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碳交易网2020-07-12 16:05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
 
 
 
第三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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