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全文)

文章来源: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碳交易网2020-07-12 16:05

(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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