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绿色专利制度”促进“绿色技术”发展的正确打开方式

文章来源:浩天信和法律评论刘云贵、王素远2020-04-26 19:04

对中国绿色专利制度构建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专利制度是否要嵌入“绿色”因素,即是否要构建以及构建何种的绿色专利制度的问题。目前专利制度中并未过多强调绿色技术的特殊性。对于构建绿色专利制度,业内探讨较多的是在绿色技术的优先审查通道、审查授权标准以及强制许可这几个方面。
 
第一,绿色专利的优先审查程序,优先审查制度主要影响专利的审查和授权速度,目前主要希望能够细化规则提高可操作性。
 
目前对于节能环保的相关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中已经确认可以优先审查。国内目前对于环保节能技术的优先审查,主要是要求申请人提交几份现有技术的材料(或者检索报告)以及产品属于环保节能技术的说明,能否享受优先审查则需要省级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批。
 
对于节能环保技术类别难以把握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启动相关研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绿色专利分类体系构建和绿色专利统计分析研究简要报告》中,结合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分类数据统计的实务基础上,初步明确了“绿色专利”内涵、划分了专利技术领域、确定了“绿色专利”对照标准。这是有益的探索,但是距离能够在“绿色”专利的技术类别划分达成共识还有距离,仍然需要细化规则。
 
第二,绿色专利的授权标准,对于环境保护技术类型是否对于实体授权标准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应当谨慎,不宜在现阶段做重大变革。
 
实体授权标准不同于审查流程,对于社会公众的影响甚大,将一项现有技术(哪怕是环保相关技术)给予授权,或者将一项新技术因为含糊的环保性标准排除授权,将阻碍技术进步,也不利于环保事业。专利法中并未对不同类型专利授权条件做出特殊化处理,目前专利授权标准主要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性标准,即使对采用优先审查程序的专利也是一样。如果在专利审查阶段强调环保性,则需要涉及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哪些技术属于“绿色”技术?不同耗能的技术是否要有不同的授权标准?怎样在申请阶段判断专利的耗能高低?如何权衡专利的潜在污染损害和经济价值?等等。
 
其实1993年版本、2001年版本和2006年版本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曾经在实质审查的章节中提出过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只是出现在不同部分,2001版在实用性处,2006版在妨害公共利益处),但在2010年版本中删去了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能源的相关表述。
 
笔者认为,专利审查指南删去了相关表述,并不是认为污染环境和浪费能源的技术应给被授予专利,而是避免在专利审查阶段完成授权标准的混乱。只有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制度才能最终实施,否则巨大的制度成本将导致制度难以为继。如前所述,“绿色”技术的外延是复杂的和变动的,化石燃料的技术并不绝对排除出绿色技术,其他能源技术也并是不均能归于绿色技术,现在的技术日趋复杂,技术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绿色”技术与机械电子化学生物等技术相互交织,到底那种技术耗能多污染重在专利阶段也难以确定。更重要的是,绿色技术是动态的演化过程,今天是“绿色”,明天可能就不一定是了。
 
将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进行权衡判断的责任也不适合交给专利审查机关来承担,专利审查员也非环保专家或者经济专家,为专利局配套大量环保专家和经济专家也不现实,缺少可操作性,因此难以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专利制度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有些环保问题还是要通过环保制度相关部门进行解决。适合由专利制度来解决的环境问题才需要嵌入到专利制度中,否则会造成专利制度的混乱。
 
当然,谨慎考量也并不是要求制度要一成不变。鉴于目前中国专利申请的庞大数量,在专利审查阶段投入大量的环保专家并不可行,但是笔者认为两条可行的建议:
 
一是引导专利申请人在技术效果部分对于技术的环保效果进行自我评价,唤起申请人和审查员的绿色专利意识;
 
二是对于现实中确实存在严重环境污染经济价值低的专利技术,可以考虑在专利确权阶段将环保性作为妨害公共利益的无效理由,并引入环保专家或者经济专家对于进入纠纷阶段的有限个案对是否具备环保性进行评价。
 
第三,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问题,主要是针对滥用“绿色”专利技术的问题,建议引入相关制度但实施需要慎重。
 
强制许可问题是“绿色”专利国际协调中分歧最大的,笔者“绿色”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借鉴药品强制许可制度。虽然《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原则上授权成员国可以对药品专利采取强制许可,但是国际上在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具体问题上仍没有达成一致。我国的态度是: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并“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我国一直是将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真正成为一种制度性威慑,抑制专利药品的价格垄断,但并未在实践中动用药品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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