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整合衔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给企业明确稳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预期、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先
试点、后推开,先发证、后到位”的总要求,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目前全国已核发排污许可证12万多张,管控废气排放口30多万个、废水排放口7万多个。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50多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组织开展8省市24个行业7.7万个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试点,对39个重点城市10.7万家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治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成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
平台,实现“同一
平台申请核发、同一平台监管执法、同一平台执行公开”。随着改革任务逐项落地,“一证式”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排污许可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正在不断显现。但总体来看,排污许可证尚未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仍待加强,法律法规有关责任规定还不健全,按证监管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其管理效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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