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储能价格机制这一问题上,美国加州的做法值得研究
2010年,加州政府通过储能采购强制法令AB2514,要求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CPUC)研究储能采购目标。2012-2013年,CPUC开展储能的应用场景、采购机制、目标规模、效益和所有权等问题的研究。2013年10月,CPUC制定“储能采购目标计划”要求2020年之前加州三大公用事业公司在输配电和用户侧采购132.5万千瓦储能设施。目标分解为2014-2020年间的4轮采购。储能设施不指定技术路线。
根据CPUC的设计,储能设施所有权和功能不同,其成本回收方式也有所区别。以提高输配电可靠性为主,发挥电压支撑、延缓配电设施增容,所有权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的储能设施,从输配电价中收回成本。用于平滑风光波动的,如果所有权属于公用事业公司,则视为发电资产,从上网电价回收成本;如果属于其他第三方,则通过批发市场获利,目前这一部分有政府补贴。所有权属于用户,用于发挥负荷调节功能的,主要通过需求管理、分布式发电、电动汽车充电等激励机制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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