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操纵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征求意见稿在交易规则中要求,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
根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有其他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行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其碳排放配额,禁止其3年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不按时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或者提交虚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核查机构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核定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按时提交与其排放量等配额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清缴义务,并处按照该年度市场均价计算的碳排放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上述专家表示,此前在试点过程中,北京和深圳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惩罚机制可谓严格;但那些未立法的地方,在惩罚力度上就缺乏底气。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有助于填补这一空白。一旦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有望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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