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宏:并网型微电网商业化发展要有相适应的政策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碳交易网2019-01-21 11:09

区分微网主体身份:宜严则严宜松则松

 
  毫无疑问,并网型微电网是未来电力市场中重要的一员。在我国电力市场主体身份设计中,根据传统电力生产消费形式主要划分为发电主体、电网主体、售电主体以及用户主体,并相应明确了各类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权利义务。对于同时兼具发电、配电、售电甚至用户主体属性的微电网,这些主体身份都不完全适用。
 
  除用户自建微电网外,《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把公共服务型微电网视作第二类售电公司,并要求微电网运营主体应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这从配电设备的投资和经营角度而言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当下增量配电改革仍处于多方博弈胶着状态的背景下,兼具发电属性的并网型微电网要走增量配电的道路无疑更加困难。同时,配电改革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标尺竞争提升配电网投资与运营效率,但无论是微电网配电规模微小或是发配用一体化的特点,均使得微电网与其他普通配电网不具备可比性。并且,一旦涉及到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那么增量配电改革正遇到的业主优选、配电区域划分、配电价格核定、配电投资回收机制及结算机制等难题也会强加到微电网上,着实不利于微电网的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因此,即便是公共服务型的微电网(即面向多个用户服务的微电网)也可以根据其规模自主选择主体身份。发展规模较大、希望通过配电价格机制回收投资且愿意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的微电网,仍然可以将其作为第二类售电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反之,规模较小、供电区域模糊,则不宜将其当作第二类售电公司,它不易且不需要划分配电区域,更不需要通过配电费回收其配电投资。同时对于电网公司而言,此类微电网也仅是用户身份,这也更利于现阶段微电网的接入和电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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