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主体与责任
(一) 加州政府
加州政府和议会,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6年加州议会通过的AB32法案,要求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降至1990年水平。但政府和议会之间也会存在一些互动和制约的情况,政府要防止议会不停提高对碳排放的要求,而导致企业无法承受的情况发生。政府的主要职责如下:①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②授权相关监管机构落实具体碳排放的目标;③授权以温室气体减排基金的名义收取费用(碳排放交易税);④决定温室气体减排基金的支出;⑤实时监督、评估项目的实施情况;⑥与其他行政辖区协定统一标准。
(二)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在1967年颁布《马尔福德空气资源法案》(Mulford Carrell Air Resource Act)中提出,加州政府通过合并加州机动车污染控制委员会(CMVPCB)和空气卫生局及其实验室 the Bureau of Air Sanitation and its Laboratory),成立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作为加州空气污染控制和空气质量管理的主要协调机构,负责执行和监管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并具有处罚的权力。其主要职责如下:①制定适用于全州温室气体的总计划;②根据不同的部门制定并推行“补充政策”,如短期气候污染物(SLCP)以及低碳燃料标准(LCFS);③与其他的机构进行协调沟通,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划设计合理;④协同西部气候倡议建立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包括碳积分的
拍卖,具体售价,整个交易中的情况等;⑤追踪碳排放权交易的合规情况,查看每个企业和相关参与者执行标准的情况;⑥制定抵减规则以及验证相关的补充标准条款。
(三) 西部气候倡议(WCI)
西部气候倡议(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WCI)是由美国西部的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等5个州于2007年2月签订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到2009年底,该组织共吸收了包括四个加拿大省份在内的11个北美的州、省加入。2008年9月23日,WCI明确地提出建立独立的区域性排放贸易体系,并设定具体的减排目标。该体系的适用部门包括工业、电力、商业、交通运输以及居民燃料使用,以2005年的排放量为基准,到2020年将该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15%。其主要职责如下:①监督碳排放权拍卖活动;②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当中每个参与者提供两个董事会席位;③依据制定的规则和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执行拍卖。
(四) 参与者
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类:首先,每年排放量相当于25000公吨以上二氧化碳的所有工厂、供电商和燃料供应商;其次,对年排放未达到25000公吨二氧化碳,并且经过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执行官审批后,自愿为其排放承担合规义务的任何工厂;最后,有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的购买、出售或持有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指经纪人、投机者等不承担合规义务的公司,其可通过拍卖会或二级市场参与碳排放权的
买卖)。他们的主要职责如下:①到合规信息跟踪服务系统(CITSS)进行登记,以便对其碳排放权持有情况进行追踪;②依照强制报告规则,每年报告其温室气体 (GHG 排放情况;③排放量大于25000 公吨/年的参与者,必须获得足够的
碳配额来满足这部分排放;④通过减排、购买配额和抵减来确保碳排放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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