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话 售电公司失信=被注销

文章来源:售电产业联盟碳交易网2017-11-17 00:50

发改委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加强对涉电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 
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
2.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未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
3. 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2. 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3.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4.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3. 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电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2. 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
3. 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歧视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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