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碳排放交易中的司法功能

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2017-10-11 10:31

碳排放交易中环境司法的作用

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各试点地区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碳排放交易的规章制度,为保障碳排放交易顺利进行起到了规范作用,但是这些规则内容非常简单,只是基本的制度框架,相关管理措施主要只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碳交易法律体系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司法可以在推进国内碳排放交易、积极解决纠纷和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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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服地方保护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在碳排放交易中,当交易双方都是本地单位时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对正常交易中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活动进行干预。但是当本地出售方与外地买受方进行交易,客观上有可能会发生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实质额度降低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担心碳排放额度降低将对本行政区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行政措施干预、排除这种碳排放额度外流的交易活动。碳排放交易中的这种地方保护必然对正常的市场活动和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必然侵害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各主体建立的平等法律关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另外,在地方政府发生的纵向调控法律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不当行政行为的可能。独立于行政运作的司法力量介入碳排放交易纠纷有助于打破地方行政区划思维限制。例如,人民法院通过独立办案,对外地买受方合法正当取得的碳排放额度这一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进行救济,限制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而不当干扰正常碳排放交易的行为,有助于克服碳排放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问题。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统一审理辖区外的相关碳排放纠纷案件。这种做法能够统一碳排放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和司法裁判尺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职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排除行政干扰,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环境问题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有效解决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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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维护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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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额度或说碳排放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兼具公权力与私权利双层特性的特殊权利,是一种受公权力限制的所有权。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大致可以包括两组:一是交易主体之间及其与中介机构之间建立的横向平等法律关系; 二是政府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市场规制和市场调控而形成的纵向调控法律关系。碳排放交易实质是平等主体依法在市场通过买卖方式转让获得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所有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交易主体之间通过市场买卖形成的是平等的私法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控。当事人因交易发生的纠纷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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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随着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碳金融活动。如兴业银行已成为深圳、上海等碳交易市场的清算结算银行,为一些碳交易参与企业提供交易开户服务,包括为碳排放交易各方提供直接投融资、碳排放信用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虽然我国环境法、合同法都没有直接对这类污染排放协议和交易进行规制,但这类碳金融产品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控的范围,法院可以根据现有立法和法律精神通过民事审判机制实现对受害方的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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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制约行政机关公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虽然我国环境司法救济主要是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为代表的审判机关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但环境行政诉讼也已经开始在环境司法救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根据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最新修改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保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除了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救济(即当碳排放交易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就碳排放额度分配、交易市场管理、调控,以及市场交易主体因被指内幕交易、违规交易和市场操控等受到行政处罚时,市场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获得行政救济)以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碳交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环境公益受损等情形下,提出检察建议,并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4)刑事诉讼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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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实践看,碳交易系统非常复杂,而且这种系统越复杂就越容易被人为操纵,碳交易体系容易发生不同形式的欺诈行为。在碳交易活动开展的比较成熟的欧洲国家,已经出现了多种碳欺诈犯罪。由于涉及到对已经发生的碳排放的表述,而这种表述实际上很难得到证实,碳交易中容易发生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国外研究者曾提出了碳交易市场中的十种花招,即大幅提高排放最低基准、碳交易“庞氏骗局“、销售虚假的碳抵消信用、碳贿赂、“旋转木马”欺诈、碳交易“网络钓鱼”、篡改信息、“双程收取”碳税、循环使用碳排放费用和操控碳排放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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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和管理还远未完善。虽然有关碳排放交易的地方行政法规中制定了一些惩治违法犯罪的规定,但法规内容的深度与广度远远不足以防范和打击碳交易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的立法对成熟市场中时有发生的碳信用欺诈、非法场外交易等碳交易违法犯罪问题几乎完全没有涉及。对此,司法机关有责任、有能力根据刑事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发挥刑事审判功能打击碳排放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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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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