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碳排放交易中的司法功能

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2017-10-11 10:31

碳排放交易是依靠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一种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碳减排信用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资源和生产要素,通过交易价格信号体现其价值,把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内部化,通过看不见的手引导市场主体自觉挖掘潜力节能减排,形成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长效机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目前我国即将启动全国碳排放市场,但我国碳排放交易管理基础仍比较薄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可避免会遭遇诸多挑战,在此背景下环境司法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的司法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纠纷主要是通过行政救济等非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在生态环保中只是起补充性作用,环境司法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其原因可能主要在于我国环境保护是以环境管理为支柱,突出强调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作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多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畴,环境违法的法律后果主要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是居于次要地位。因此,无论是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还是解决环境纠纷,行政机关都发挥着主导的作用。此外,由于公众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受害人主要依赖行政渠道解决环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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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司法领域,一些地方曾经尝试通过加强司法机关的力量打击环境违法活动。2008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重大事件”发生后,昆明市公检法相继成立了“环保公安分局”“环境资源检察处”和”环境保护审判庭”。法院环保审判探索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四合一”的审执模式; 检察机关基本上统筹了涉及环保案件方面的侦查、批捕、起诉、预防等职能。2008年5月,江苏省首个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这是国内第一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规定。2012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在全省部分法院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司法部门对环境保护做出的一次比较系统而重要的司法解释,详细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使环境违法入罪门槛降低,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进一步厘清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介入环境违法犯罪的范围与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司法机关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作用已经逐渐扩展与深化。但至少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修订实施以前,我国环境司法救济只处于初始阶段。环境纠纷争端的一个怪现象是:一方面这些我国一再发生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导致的大量环境纠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真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环境案件少而又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超过十万多件的环境纠纷中,只有不到百分之一的案件是通过法院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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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我国环境司法(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重要时间节点,颁布实施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和文件。2015年1月实施的新环保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了较2012年《民事诉讼法》更明确和进一步的规定。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等四个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旨在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年7月1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这一系列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推出,把我国环境司法工作推向了一个新阶段。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的困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我国生态环保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四种途径进行,即环境犯罪刑事案件的审判、环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判、环境纠纷行政案件的审判、环境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然而,目前我国环境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的障碍较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其一,环境诉讼的发起对一般当事人难度较大。向法院提起诉讼往往需要比较充分的证据,但这个条件对许多环境受害者而言非常苛刻,环境损害事件的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使受害方当事人很难收集到足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更不用说提供在案件审理中所需要的一些关键性证据材料。有些违法加害证据被肇事方借口涉及技术秘密和不愿公布于众的工艺,不容易被受害方通过正常手段掌握,而违法取得的证据最终极可能会被法院予以排除。虽然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等有所谓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定,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仍然要举证说明人身财产损失与被告之间存在相当的关联,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尤其如此。这是缺乏成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下,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面临巨大的现实困难之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其二,司法救济存在较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两审终审制和基层法院案件积压严重,再加上环境纠纷案件受理程序复杂和耗时长,以及诉讼证据取得等通常需要极高的经济代价。这些都是制约环境司法功能的重要原因。在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的门槛和成本大大高于行政救济要求的情形下,环境司法的作用就比较有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另外,在有些时候,污染可能短时间内不会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可检测的直接损害,这种情况下,许多人不会有动力花大量的时间精力收集证据以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只是在2015年下半年以后,相关司法实践才出现明显增多现象,此前大部分法院都采取了非常保守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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