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源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中,需重点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是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与收费工作的关系。这3项工作都有面向企业的环境信息采集作用,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自然会造成数据不一致。但是,谋求三表合一又不太现实。新《环境保护法》已经取消了排污申报的规定,费改税是大势所趋。以“企业申报,环保部门核定”的信息采集渠道也将结束。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由于受限于统计法,不能用于微观的执法监管。因此,要建立面向企业的环境信息管理体系,必须跳出原有的工作格局,充分利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手段,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二是与污染源监察工作的关系。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察,实际上就是信息的采集和核对过程。以往的环境监察中,很多时候就是重新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台账的过程,工作效率很低。在明确了企业公开信息的主体责任后,环保部门就可以对照公开的信息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实施检查。发现有不符情况,首先要追究企业的信息管理责任,然后再追究相关的环境违法行为,这样就能确保污染源信息的真实性。
三是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关系。加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要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经验,确保排污许可证信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求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信息进行管理,对与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企业按照许可证内容调整其生产内容和排污行为,而不是根据所谓的实际情况更正排污许可证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作者单位: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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