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加快环境立法进度,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修订版,已经难以适应生态形势的发展和要求。人大常委会应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确立其“环境领域基本宪法”地位步伐。此外,要加快完善生态环境、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方面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其次,必须明确政府环境责任核心地位,完善政府环境问责机制。借鉴美国《国家政策法》的经验,明确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的思路,可以考虑设立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要求,通过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强化政府生态环境质量问责机制,将环境保护的职权直接委任给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强化各级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制度,完善对地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系。
第三,要建立高效环境管理体制,实施严格生态源头保护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重在预防污染和资源破坏为目的的监督管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环境治理制度:一是明确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实行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是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保障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三是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保障生态环境。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四,要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环境决策机制。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环保领域也是一样。环境信息公开问题不仅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更是成为环境民主决策正当性的重要判断标准。未来国家应加快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制度,如公开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名称、数量、浓度、处理程序、排放方式等标准化后应该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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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完善环境污染赔偿体系,建立污染评估司法鉴定制度。要加快制定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或《环境污染责任法》,研究环境污染损害在赔偿范围、赔偿责任、诉讼主体、鉴定评估技术、环境修复、公益诉讼性质、赔偿数额巨大、公众参与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项立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促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健康发展。鉴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专业复杂性,加强第三方评估。同时,施行“严进严考”的资质准入与考核制度,避免出现其他类司法鉴定机构泛滥无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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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必须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立法,完善生态环保经济法体系。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美国环境立法,其特点之一就是利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树立环保意识,如美国在环境立法中还注重运用环境税收、环境保护基金政策;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志、环保拨款、补助金 、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作者:张茉楠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