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方面,早期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服务主要是为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直接和间接融资、参与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的交易和提供相关的中介服务等。作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非“附件1”国家,我国可以通过参与CDM项目用温室气体减排量向发达国家出售来换取资金和技术。虽然碳排放交易体系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但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催生了各地的交易平台。2008年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大环境交易中心以及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地方性的交易平台。对此,商业银行也纷纷试水,2011年,兴业银行发放国内首笔碳资产抵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开立国内首笔碳交付保函等排放权金融业务。并与上海、湖北、广东等地的交易所合作提供排放权交易和清算等服务,对外推出排放权抵押贷款、减排项目融资、CER履约担保等一揽子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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