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四条提出“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培育期一般为3年”。这主要基于目前我国应急产业发展现状,大部分专用应急产品和服务还散落在现有行业中,实现集聚发展、规模发展还需要有个时间过程。坚持培育和发展相结合,有利于地方发挥区域优势集中精力大胆探索,有利于地方有充裕时间集聚应急资源。《办法》第十三条提出“培育期内,示范基地所在地的政府领导机构,应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统筹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培育期内示范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办法》第十四条还对培育期结束后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基地命名给予明确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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