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10-02 08:53

森林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工作起步较早,国家投入较多,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除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之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生态工程也是对长期破坏造成生态系统退化的补偿。一些相关的政府与措施有: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明确提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指出“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1993年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确定国家环保局生态环境补偿费试点的通知》(2002年废止);1998年修订的《森林法》第六条明确表明“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2001~2004年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阶段;2004年正式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出台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从实质上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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