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