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公路所有权限制,中国公路PPP模式不得采用收费特许模式,只能适用“按绩效支付”特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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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路的国有属性和世界发展潮流。在PPP框架下,为保证公路所有权属于国家,私人参与公路建设时能采用的建设模式只有BOT。即私人资本将公路建设完成后,公路所有权必须移交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公路PPP唯一可选的方式是“按绩效支付”特许模式,不能用收费特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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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公司收费特许,那就是实施公路私有化。从国外经验看,这是灾难性的。政府不但面临政治风险,还将对公路失去控制,一旦出现问题,不得不花高昂代价,赎回公路。例如,美国哥伦比亚收费公路是私有化下缺乏公共控制的典型,由于交通流量少于预期,原公路经营者将公路以121万美元卖给John Hancock金融服务公司。该公司买到公路后,立即关闭公路。最后,在民众的政治压力下,德克萨斯交通局不得不以2000万美元把公路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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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PP框架下,我国私营企业参与公路建设能选择的模式只能是“按绩效支付”特许。这也符合国际上公路建设模式更新的发展趋势。因此,在PPP框架下,受我国公路所有权的限制,我国目前适用的收费特许已走到末路,取而代之的应是“按绩效支付”为特征的建设模式。这也与我国的公路国有化模式相匹配,权责一致。
“按绩效支付”模式的适用性非常强,既可用于无法收费或车流量小的公路,也可用于收费公路。在收费公路中,收费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可按照约定用收来的通行费,定期向公路经营公司进行支付。政府也可以委托公路经营公司替政府代为收费,所收费用上缴国库。该模式既能满足使用者缴费的公平原则,也能满足《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界定的收费年限要求,实现到期免费或建成就免费的公路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