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式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钱斌华2015-10-25 14:58

构建我国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PPP模式的若干建议

PPP模式,可译为公私合作伙伴模式。对于PPP的定义,联合国发展计划署、欧盟委员会等诸多机构和Savas、Kernaghan 等诸多专家都给出了各自的定义,这些含义中包含了几个共同特征是:1、以合作为前提;2、把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包括提供基础设施,作为合作的目标;3、强调利益共享;4、风险共担。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本文所指的PPP模式,借鉴了财政部科研所贾康研究员和孙洁研究员的定义,认为,PPP模式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的一种合作和管理模式。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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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内经济增速不断下滑的形势下,引入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选项。2012年7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在铁路、市政、能源、电信、金融、卫生、教育等领域尽快推出一批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的重点项目,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中央各部委也相应出台了引导民企投资的实施细则。在此背景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入运营市场,开展各类增值应用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构建我国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PPP模式,可以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三种不同类型出发,打造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的三条途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已有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公私合作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政府可以通过出售、租赁、运营和维护合同承包、转让—经营—转让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由政府向民营企业发放特许经营权证,让民营企业进来参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民营企业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费,也可以通过政府向使用者收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1.民营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的形式获得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在这种形式下,民营企业可以在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下,自己向用户收费。如可对民间资本进一步开放网络托管业务,电信企业将自有网络、或设备委托民营企业进行第三方管理和维护服务,以促进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水平。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进一步对民间资本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接入服务(ISP)业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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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营企业对政府拥有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和维护。在这种形式下,由政府向民营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可在各部门信息资源整合的基础上,成立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引进民营企业合作伙伴,对各部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运行和维护管理,并由政务资源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支付相应的费用给运维企业,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扩建和改造的公私合作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对于需要维修或需要扩建或改造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通过租赁-建设-经营(LBO)、购买-建设-经营(BBO)、外围建设(Wraparound Addition)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开展合作。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改扩建过程中,由政府向民营企业发放特许经营权证,民营企业负责对原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对升级改造后的基础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在特许权下,经营者向用户收费,并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特许费,这不但可以加快提升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和升级改造的速度,同时也为政府新建基础设施筹集到了一定的资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作为配套措施,政府需要放宽对改扩建项目的准入门槛。民营企业在申请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集成等过程中,需要简化审批条件和流程,凡具有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均可平等地参与到项目招标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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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公私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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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已有的基础设施已不可再用,需重新建设;二是根据业务和承载的需求,需要新建。对于新建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采用建设-转让-经营(BTO)、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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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转让-经营(BTO)。即由民营企业对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完工后转交给政府部门,再由民营部门进行经营管理。这种形式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也利于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期间,所有权属于政府,民营企业则以租赁的形式获得经营权,同时也可以把建设时所使用的资金作为租金,从而获得优先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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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经营-转让(BOT)。即由民营企业对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建成后由民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按照特许经营的合约时间,经营到期后转交给政府。在经营管理期间,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归属政府,民营企业无需向政府交纳使用费,但在经营到期后,需无偿交还政府。在交还政府之前,民营企业必须保证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和正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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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拥有-经营(BOO)。即由民营企业建设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民营企业获得其所有权和永久经营权。这里的永久经营权是个相对概念,指的是在特许权下的“永久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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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模式的一个典型应用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即根据专业化分工经营,将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外包给第三方民营企业,并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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