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如何实现衔接?

文章来源:环境经济王世猛 冯海波 马2017-11-20 15:58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的期限的衔接

 
3、期限的衔接
 
排污指标是企业污染物合法排放的重要依据,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体现。以河北省为例,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两种,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主要发放给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主要发放给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按照目前河北出台的政策文件,全省对于排污权交易指标使用年限未作明确说明,暂时可按长期使用来处理,在与排污许可证期限衔接上便于处理。从全国情况看,部分试点省对排污权指标期限进行了限定,分1年、5年、20年三种,在与排污许可证限期的衔接上则需要做大量技术工作。此外,排污权指标使用年限与交易基准价密切相关,使用期限决定着市场最终成交价格。
 
结论建议
 
1、相关政策应进一步完善
 
河北省开展省级排污权交易已有近两年时间,预计陆续会有通过交易获取排污指标的新建企业竣工投产,并开展环保验收,排污权交易指标量和排污许可证核定量如何衔接起来,是必须解决的技术问题。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均未对两项工作的衔接做出规定,为切实发挥排污权交易的实际工作效用,强化与排污许可证的有机衔接,建议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充分考虑两项工作的衔接关系,做好衔接的框架设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两项指标量存在差异时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2、相关技术核算应进一步加强
 
指标量核算是排放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工作核心,在有偿获取污染排放指标的前提下,环评文件中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必须成为环评技术审查的重点,准确核算指标量不仅关乎环评审批的严肃性,而且也直接与企业付出的经济成本密切相关。建议参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建立两项工作统一的技术核算依据和方法。同时,按照循序渐进原则,采用“交易一个,规范一个,衔接一个”的方法,逐步建立一套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台账,形成指标量的动态化交流反馈机制,构建一个指标量全周期的动态管理体系。
 
3、指标量全程监管应进一步加强
 
指标量直接关系企业经济利益,在项目环评阶段,部分企业为了减少排污权指标交易的成本,可能会要求环评单位将环评文件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做小,甚至做成“零排放”,同时,也有部分企业看到指标量的市场升值空间,可能会要求环评技术单位故意将排放指标量做大,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在进行指标量前期技术审查时,坚持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严把技术审查关口。待新建企业竣工验收时,建议排污权交易机构应与监测部门、环境监察部门一同参与项目“三同时”验收,加强指标量后期监管,同时也应参与到日常对企业的环境监察工作中来,实现对指标量的全过程监控。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