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征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每污染当量1.2元

文章来源:长江商报2016-09-09 18:26

导读:昨日,湖北省物价局介绍,已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下月起,湖北将向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相关企业,按照其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昨日,湖北省物价局介绍,已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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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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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控制VOCs排放列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任务。昨日,湖北省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企业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收费规定的“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为此次收费试点行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排放的污染物与规定的数值之间的比值 )1.2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目前,全国共有10余省市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标准,其中北京、上海对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行业进行了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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