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近日出台了《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遵循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统一交易平台上开展。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实行主要污染物行业内总量控制的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且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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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或强制回购。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得参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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