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以分类管理为基本原则,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取消或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代之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包括报告书、报告表、备案表等)、“三同时”相关要求文件和企业自承诺文件。
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以及区域流域的主要产业分布状况,确定不允许进入禁止开发区(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或者限制开发区(如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负面清单行业和企业,对于这类行业企业严禁建设;确定允许进入集中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的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允许进入的负面清单企业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签署企业自承诺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诺文件后,企业才能申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暂时保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后才能申请排污许可证;负面清单之外的排污企业,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仅需要签署企业自承诺文件,即可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期、运行期均不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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