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崟介绍我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工作思路及案例剖析

文章来源:能源世界2016-05-24 09:41

据了解,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基础回填、再生混凝土及制品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研究和实践应用,尤其是建筑垃圾再生砖技术,已基本趋于成熟,产品在大量工程中的应用已有4年之久,效果良好。建筑垃圾处理装备的研发和生产也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实际需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然而,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效果并不显著。产业发展报告指出,2010 年,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足5%。而实际上,未经任何处理进行直接填埋的建筑垃圾约占总量的98%,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的约占2%,资源化利用率不足1%,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可以说,目前我国处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最初级阶段,这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最基本情况。”郭海斌在产业发展报告发布会上表示。
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涉及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没有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职责不明确,产业链各环节彼此孤立。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产业发展报告指出,我国建筑垃圾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我国现行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 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 年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9 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05 年建设部出台的专门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过相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但是,它们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而且,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且明确地设定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垃圾。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偏小,造成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低,因而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此外,建筑垃圾处理还涉及较多的行政机构,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造成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而且,据了解,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还存在审批难等问题,不但要经过几个国家部委的认定,还要牵扯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相关单位。由于在相关的产业政策上,国家各部委都只负责其中的一部分,无法有效协调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积极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以项目立项为例,企业项目审批需要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部门协调,需要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能耗评价等一系列手续,而地方建筑垃圾主管单位市政市容委难以对上述多个部门进行项目协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业内普遍认为,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其中更是牵扯了建设、发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目前,这些环节间实际是孤立的,建筑废物的处理单凭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在初期很难实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