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能源效率革命的理性出发,正在起草的《能源法》与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安排可以在节能减排中共舞,使制度实现契合。《能源法》要以能耗权交易为轴心,从能源投资产权结构,培育能源市场,提升能源产业组织与竞争力等方面做出安排,为能源产业与全社会的能源效率革命提供动力结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以碳排污权交易为轴心,将污染物-碳价值化与商业化,为碳汇与碳金融提供规则与秩序,从而将能源效率革命进行到底。当然,在安排能耗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同时,《能源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应当对能耗指标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与监管做出安排。节能减排的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交易还需要与知识产权法协调链接。
问题是要实现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嵌入,使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节能减排的能源链上真正实现制度结合、整合、依赖与互补,形成跨越能源法、环境法和知识产权法法域链接的节能减排产权制度结构。同时要有效率的设计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管职能、产权结构与交易规则、节能减排国民教育体系、国家创新体系、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与扩散,工业产权保护,竞争性市场的培育,相关技术性制度是契合与嵌入的重点。但是政府制度安排必须服务于产权制度,以产权交易降低成本为制度设计出发点或评价系数。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中国现行能源法与环境法及知识产权法都是围绕政府管理与管制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的,特别是能源法与环境法根本就不涉及产权制度安排。因此,以能耗权与碳排放权交易为轴心的制度设计或制度契合必然以制度理念、制度结构等的制度变迁为前提。国外已经成熟,国内试点多年的排污权交易尚且不能入法,国外尚不成熟,且涉及能源分配机制从政府向市场转移的能耗权交易更有立法理念冲突,利益博弈与立法技术的障碍。因此,能耗权与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契合的法律制度安排不仅需要法律过程,更需要政治过程。问题是能源法与环境法及相关法律必须将建立产权并保证其有效率做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并不断降低产权的成本,对于实现低碳经济与应对气候变化而言,这既是法律也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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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节能减排制度未来与创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法律是具有层级与位阶的制度体或规则群,因而节能减排制度的创新绝不单是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还有赖于其他包括宪政制度,基本法制度的创新,其中有理念争论,更有利益博弈,有产权交易成本沉淀,更有政治交易成本沉淀。而政治家价值观念的提高是让这些成本最小化的路径。实际上,让产权交易及其节能减排成为自发展自循环自完善的市场结构,既能让政府将有限的财政资本投向更有意义的方面,也能摆脱财政累赘,政府何乐而不为呢?
中国从节能到节能减排历经近40年,节能减排绩效如何不仅考验着国家法律与政策质量、政治家胆识,也考验着企业与个人的社会责任感。问题是要让节能减排成为赢利的手段,让节能减排成为企业与个人自觉自愿的行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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