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能耗权交易到碳排放权交易以其政府管理与管制,使得能源法与环境法以及相关法律必须实现跨域的制度互补,并实现制度整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一)节能减排与能源法环境法绩效互补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低碳经济及气候变化将节能减排推向政治高端,能源法与环境法及相关法律共同承担着实现国家政治,安排节能减排制度的重任。节能与减排时间上继起,空间上并存的经济性决定了能源法与环境法及相关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也必须同步、同过程,并以较低的节能成本确保减排的经济实现。为此,节能减排必须嵌入能流或能源链过程。从入口节能,从出口减排,节能减排只有在入口与出口都有效率时才会有较高的绩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节能技术与减排技术是节能减排嵌入能源或能源链的物质条件,也是链接节能与减排操作、交易与管理规程环节。然而,节能技术与减排技术功能的发挥却是以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为前提的,这就使得安排节能减排制度与制度创新的能源法与环境法不仅有了制度规则的空间,也有了制度链接的机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在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框架下,能源法与环境法都有确定的法域和执法主体,使得节能减排的制度链接远比其技术链接更为复杂。但是法律要在节能减排上有所作为就必须提炼、总结并设计出节能减排的制度规则。这并不意味要打破现行法律部门分类,专门立一部节能减排法,而是通过能源法与环境法制度衔接,在避免制度挤出的同时,实现制度互补。在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势下,采用先进的制度设计理论与立法技术实现制度链接是可行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考虑能流或能源链就是能源转化过程和价值过程,节能减排制度互补首先是节能减排产权互补。节能有能耗权交易,减排有碳排放权交易,节能减排工业产权交易贯通全节能减排的过程。如同政府制度一样,产权制度是贯通节能减排全过程的制度。就能源效率的实现过程来说,从能耗权到碳排放权是产权效率的延续或延伸过程,而节能减排知识产权交易对二者交易的实现具有决定意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规范节能减排规则的能源法、环境法与知识产权法显然不能停留在部门法各治一方的绩效,而应当形成绩效互补,协调与共赢之势。这就需要制度设计者冲破现行的部门立法与部门权力限制或掣肘,在制度理念与制度设计技术上为能源效率及能源价值的实现寻觅最优的制度路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能源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契合
节能减排的政府制度与产权制度,甚至其他制度包括经济、政治、历史、科技文化等都可以集中汇集在法律制度中,因为法律是理性的,理性决定法律制度选择。如果节能是以较少的能源消费获得更大的能源价值产出,则减排就是以较小的污染获得更大的能源价值产出,二者都以能源价值的充分实现为标的。因此,节能减排的核心是能源效率革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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